巴基斯坦記行:台灣遠洋漁業與海洋資源保育(上)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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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記行:台灣遠洋漁業與海洋資源保育(上)

2006年11月15日
作者:蘇彥肇(台巴客青年行動團隊成員)

巴基斯坦漁村中活潑的兒童(攝影:蘇彥肇)編輯前言:10月上旬,本文作者蘇彥肇一行四人組成「台巴客青年行動團」,遠赴巴基斯坦,在當地NGO帶領下前進窮苦漁村,親身體驗台灣遠洋漁業在巴國貧窮漁民背後結構化因素的部分角色,也透過雙邊非正式對談,提出一些對台灣漁業與海洋資源保育的看法,帶回了台灣。且看,這個行動方案帶來了什麼樣的觀察……

「這不是一個屬於『完成式』的國際行動計畫,這個行動計畫的執行尚稱初期,未來的推展,尚待更完整的資源整合、人才的培育與投入,以及策略性規劃。」早在計畫形成之初,我們就已經有了這樣的共識,對於一個初次接觸的伊斯蘭文化國家,對於一個在台灣所能找到的資料屈指可數的第三世界國家,一切的聯繫與接軌,都是為了以後可能有的合作的一種試探與基礎。

這個行動方案是經由台灣與巴基斯坦雙方共同促成的,我們從巴基斯坦漁民組織Pakistan Fisherfolk Forum對於周遭海域海洋資源的憂心,看到了身為遠洋漁業大國的台灣,除了憑藉著先進精良的設備、技術與經驗,可以在全球三大洋區撈捕大量而高價的漁獲,提供全球重要漁業市場的消費以外,在近二十年全球普遍消退的海洋資源、一個接著一個崩盤的漁業與日趨緊縮的國際限漁潮流之中,重新定位自身國際角色的必要。

在許多的國際事務上,或許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不受承認,或許因為國際局勢的角力與排擠,我們一向無法居於主導或者參與的角色,也或許因此,除了漸漸被國際社會的邊緣化外,台灣慢慢失去在國際事務中堅持自己的原則的習慣,而日益狹隘與短視了起來。但是,在這裡,我們清楚的看見,除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考量以外,還有許多更為基本、更為重要的東西要考慮、要堅持,而遠洋漁業之於台灣正是一個重要而且需要馬上有所行動的產業。

巴基斯坦漁港內漁船上修補漁網的漁民(攝影:蘇彥肇)遠洋漁業是一個國際議題,由於台灣在許多的國際組織中缺乏正式的國際人格,因此許多的法令規定無法依循一般國際方法解決,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對於這個世界各國賴以劃定自己專屬經濟領海(EEZ)的國際公約來說,台灣雖然完成了自己國內的法令制訂,但是因為我們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因此我們宣告的經濟海域只能靠與鄰國的默契與尊重來維持;當有糾紛或者衝突時,常常只能以金錢做為解決的方法。基於同樣的原因,台灣的遠洋漁業一向是由船公司直接或者透過掮客與各國政府簽訂入漁條約與議定入漁費,政府無法扮演居中談判、斡旋與管理的角色,當發生漁事糾紛時,也常常只能循非官方的管道尋求解決。當我們身為全球遠洋漁業的巨人時,卻只擁有侏儒一般的地位,受到許多限制與歧視,這一點確實讓人極為不平。

對內來說,雖然政府漁業主管機關可以掌握漁業執照的核准與管制、漁船建造的核可、各項補助的發放與漁船作業的衛星監控,但是對於漁船海上作業之進行以及各項漁獲的數據僅能依靠船公司提供,對於台灣實際漁船數量、努力量及捕獲量之掌握殊為不易,而對非法、未通報、未規範(IUU)捕魚與權宜船(FOC)等問題也多以道德勸說與補助發放的軟性手段,而少以法令規範的強制執行,因此一方面對於目前國際上普遍對於IUU的防堵與嚴令禁止之反應遲緩,易遭致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非議與制裁;去年我國受到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大幅刪減近七成的大西洋大目鮪配額,雖然其中不乏國際勢力的角力因素,但對於IUU防堵的執行不力確是主因。另一方面,對於我國實際漁獲、我國漁船的實際撈捕狀況與各漁區海洋資源消長狀況難以掌握,因此我國漁業政策只能跟著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腳步被動因應而無法依據令人信服的科學資料以主動擬定未來我國漁業政策的方向與策略。

巴基斯坦有著與我們迥然不同的問題:巴基斯坦本身並沒有遠洋漁業的船隊,而對於累世以來一直依賴漁業為生的巴基斯坦沿海漁民來說,他們要求的並非在經濟上賺取多少的利潤,而是獲取動物性蛋白的重要食物來源。然而,近海漁業資源的枯竭是近年可以明顯察覺的事實。

造成近海漁業資源的枯竭可能有許多的原因:污染、海岸開發、水庫、全球氣候變遷以海洋漁業資源遭大量撈捕的壓力等。但是,最少我們應該關心的是台灣在印度洋的遠洋漁業對巴基斯坦的近沿海漁業枯竭所扮演的角色是甚麼?以及對於阿拉伯海域的海洋生態系是否需負有維繫其永續發展的責任?或許有人的直覺反應是:我們只在12海浬以外的地方撈捕,近沿海漁業的枯竭和我有甚麼關係?

一般人的觀念中可以認同,因為食物鏈的存在,所以深海大洋中的海洋生物必須依靠河口、沿岸以及海洋表層的浮游生物為食,因此海岸及河口的生態破壞或影響大型掠食性魚類的族群,這在食物階上是一種由下而上的的影響。但是很多研究亦顯示,由於海洋生態系是以一種金字塔狀的營養階狀態(Trophic Cascade)存在,當在上位的大型掠食性生物(如鯨魚、鯊魚、鮪魚、劍旗魚等)遭到大量的獵捕而影響其族群數量時,會連帶影響其下次階族群的數量與分佈,進而改變整個食物鏈的結構,而全球遠洋漁業由於過量的撈捕,漁獲的趨勢由高階掠食性魚類的大型成魚補到小型幼體,等到一種漁業崩潰接著再撈補體型較小的中階魚類,一階一階向下削減生物資源。因此台灣所擁有的全球名列前茅的遠洋魚業,加上過去台灣漁船IUU以及FOC問題嚴重,難道台灣不需要嚴肅對待這個問題?當我們向著外國友人抱怨受到國際打壓以致於蒙受許多損失或者屈辱的時候,是否我們也以我們優勢的經濟、裝備先進設備的漁船或優異的撈捕技術,在掠奪與壓榨著其他地區的人民與環境資源?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