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非「神聖不可侵犯」 原民傳統領域劃設何必避開私有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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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非「神聖不可侵犯」 原民傳統領域劃設何必避開私有地?

調和權利衝突 學者建議創「傳統領域役權」

2017年02月18日
作者:賴品瑀(本報記者)

日前原民會公布「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將作為原民傳統領域與部落範圍土地的法源依據,預計會有約80萬公頃後續劃設為原民傳統領域土地。

一方面而言,此舉是終於突破了原民傳統領域長久以來未完成正式公告,而導致原民知情同意等權利無法落實的僵局;但另一方面,卻仍如先前原民團體所擔憂的,原民傳統領域的劃設辦法只認公有土地,排除了私人土地。


原民傳統領域劃設程序。取自原民會臉書粉絲團。

土地已經被買走  怎麼擋開發案? 原青憂部落將遭掏空

在去年的12月中,原民團體與許多面臨開發案的部落曾經出面串連反對,直指傳統領域的劃設若是排除私有地,是幫助現有的開發案大開方便之門。包括遠雄海洋公園、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滿地富遊樂區、旭塔觀光飯店、娜路彎大酒店、棕櫚濱海渡假村、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台東渡假村、杉原遊艇......等等東海岸的開發案,當中的私有地佔54%到100%不等。

業者都已經取得了土地,若私有地不能劃為傳統領域,原民團體擔憂,這豈不等同確認了這些開發案都不須經過部落知情同意權?當開發計畫一來再來,「部落一定會被掏空」當時花蓮瑞祥部落青年林高捷如此擔憂著。

原民會:為保障財產權 私人土地不能劃為傳統領域

15日發佈劃設辦法時,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解釋,原民傳統領域必須排除私人土地的原因,是因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的「財產權」。夷將表示,現有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包括漢人、非原住民及原住民個人。若因將其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導致「個人」使用土地仍須經原住民族部落集體諮商同意,將與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產生衝突,恐引發爭議,並產生執行上的困難。

夷將強調,政策無法一次做到百分之百,還是得面對歷史上的種種原因,傳統領域土地已經成為私有土地的事實。

施正鋒:傳統領域私有化的過程 就是歷史不正義

但夷將這個說法也無法獲得接受。原住民族青年陣線Savungaz Valincinan指出,原民對土地的概念與政府及主流社會的認知並不同,原民會正是該努力說明清楚,怎是跟著曲解,反而自己帶頭限縮對傳統領域範圍的定義。Savungaz強調,傳統領域談的是主權而非產權,原民傳統領域是先於國家法規而存在的自然主權,完全沒有公有私有的問題。

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教授施正鋒更曾指出,這些傳統領域私有化的過程,就是歷史不正義。過去政府以土地收歸國有的名義,大量侵占原民土地,在國營企業民營化及公地放領等過程中,又讓這些土地淪落到私人手中。因此原民會自己把傳統領域的劃設排除私有土地,等於是把壓迫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當化,也是自己否定了原住民族的主權。

達魯瑪克於2016年12月自主公告傳統領域。攝影:Cegaw。

建議創「傳統領域役權」 張惠東:政府有責立法調和權利衝突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惠東認為,雖然原民會提出了傳統領域的劃設可能會衝突了私人財產權,但「用立法來調和權利衝突」,正是政府所不可推卸的責任。

「所有權並非『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張惠東引大法官第400號解釋,「所有權之行使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因此,如果是出於公益考量,私有土地也並非絕對不可劃設為傳統領域。

政府基於憲法與人權兩公約有責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因此原住民部落在傳統領域的狩獵、祭典、祖靈地等需求,是為了傳承文化,當然也就屬於「公益」。

張惠東因此建議創「傳統領域役權」,來解決目前看似無解的權利衝突。張惠東解釋,所謂「役權」的概念,在民法中,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都是先例,取得役權後,人們可以在不屬於自己財產的土地上活動、作利用。

而「傳統領域役權」正是讓原住民群體有權在傳統領域進行活動,若因此導致私人財產利用受有限制、私人利益因此而發生「特別犧牲」,那麼國家機關該做的是,依法給予相當的補償。

張惠東特別點出農育權為例,雖然有訂出法定期限20年,但卻也留下在「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即不受限制」的伏筆。顯示若有設有專法,或法令另有規定,就可能突破現有框架,這將是傳統領域以法制化進入民法等其他法令規定的契機。

張惠東認為這樣可以處理私人土地與傳統領域之間在財產權保障議題上的緊張關係,原民傳統領域的劃設也就可以包含公有土地與私人土地原民會所擔憂與「財產權」衝突問題,其實並非無解的。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