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6月20日發出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一次的大修法,其中包括了「綠島條款」、「德翔台北條款」、開徵海污基金,與在水污、食安上陸續看到成效的「吹哨者條款」。
由於《海污法》屬母法,在兩個月的公告、公聽程序後,預計在下個會期送進立法院等候審議。
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在今年3月綠島油污事件後,立院拋出要將《海污法》罰鍰上限應從150萬元提高至3億元,但環署此次提出的草案,不只綠島案的偷排廢油污水等棄置行為要提高罰則,還有德翔台北案海難時未採取應變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也將提高罰則,還將創設「海污基金」,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無法加入國際基金公約 環署將自辦海污基金
葉俊宏解釋,海污基金的規劃來自當時處理德翔台北時「口袋空空」的窘況。雖然國際上現有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公約)、油污損害國際賠償基金公約(Fund公約)兩個公約,分別向船東與油品提供者收取基金,並在發生污染時進行損害賠償,但台灣無法加入公約國,因此雖可向船舶所有人求償,卻無法獲得基金公約補償。
因此環署打算以比照該基金公約,由政府出面,向泊靠我國港口且從海上運輸進口油品的供應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葉俊宏表示,雖然尚未訂出收費費率,不過初步規劃一年要收取3億元的基金,1億元用來維護相關設備,2億元則存下作為事故發生時的使用。葉俊宏表示,平均每二到三年發生一次油污事故,這筆基金可做為油污處理、對私人受害者的補償、與後續訴訟所需的經費。
綠島條款、德翔台北條款 罰鍰上限大幅提高 祭出刑罰、禁航
因為綠島案而修改的第39條,對於船舶若違反第29條第1項,在海洋排洩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者,除了面臨行政罰外,若兩次未完成主管機關所要求的限期改善或清除,就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罰,與3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罰金。
第49條則是為了德翔台北新增海難的部分,並大幅提高罰則,將上限從150萬元拉高到6000萬元。
第49條原本規定多條應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行為者,若未做到者將罰30萬以上150萬以下,此次除了提高上述行為的上限,未採取應變者罰30萬以上3000萬以下外;如德翔台北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的船舶,若無按第32條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應變措施、未依規定期限提出污染清除計畫或完成污染清除者,將處30萬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累次罰,情節重大者,甚至將轉請航政主管機關禁止航行或開航。
此外,這次的修法,也增訂「鼓勵檢舉不法」、「追繳不法利得」及「資訊公開」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