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立院經濟委員會繼續逐條審查礦業法修正,礦權展限究竟要定義為新權利賦予,抑或如經濟部所堅守的舊權利延續,這個政院版與委員版最大的分歧、爭論之處,也終於正式登場。
原本定義為新舊權利的爭議,主要出現在牽涉到礦權展限時是否需重新進行環評與原民知情同意;再者,經濟部也指出,這會造成進行審查時業者是否需要停工的問題。在逐條討論中,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定調,礦權展限時皆需進行環評與原民知情同意。不過,經濟部仍堅稱,應定義為礦權展限屬於舊權利的延續。
王美花強調,環評的實質審查都已大幅加嚴了把關強度,雖然業者目前反彈大「當然通通都不想要」,但是經濟部也是全力協調中。如此一來,舊權利與新權利兩個定義之間的差距也已經縮小許多。環保署也再次證實,正在修法中的環評子法「認定標準」中,將明訂礦權展限需進行環評。
提出民間版法案的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評論說,定義為新權利才是正本清源的作法。就像環評法、原基法在礦業法之後才出現,之後也有國土計畫、景觀法等土地管制的法令將陸續上路,若是定義為舊權利,有可能「掛一漏萬」,再次重演問題。
「我都講到臭酸了!」林淑芬引判決重申,最高行政法院在2003年的判字936號判決明白揭示,「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連法務部民國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也說:「採礦權期滿即消滅,須經由另一核准之行政處分,賦予另一新之採礦權…「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同。」林淑芬強調,按照最高行政法院及法務部的說法,就是新權利的賦與,不管叫做展限還是展延,新核可就是新權利。「這就是政院版跟我們最大的不同。」
經濟部力戰群立委,還是把礦權展限定義為舊權利的延伸,但遭立委輪番砲轟。經濟部依據的是2003年修法時在「說明欄」有提出此定義,遭批並沒有法律效力可言。法務部也提出法律見解,寫在立法說明欄的確不妥,建議立委可以在本文裡面重新定義。
尤美女更拋出乾脆全面將「展限」刪除,變動為業者在礦權到期後,有申請的優先權,如此一來,也就根本沒有新舊權利的問題。此言一出,召委高志鵬宣布休息10分鐘,全場紛紛進入熱烈討論。不過,後來仍落入「保留」,並無當場扭轉情勢。
下修展限年限、申請採礦先送關礦計畫獲討論
礦業法原條文的第12、13條,規範的是探礦權、採礦權。現行礦業法訂探礦權4年為限,可展限一次,不超過2年;採礦權20年為限,無限制展限次數,展限一次20年為限。
林淑芬版本提出,探礦權、採礦權進行展限的准駁時,應該停止探礦、採礦。在採礦權的部分,蕭美琴、孔文吉、周春美、時代力量、親民黨版,更不約而同提出將展限20年的上限下修為10年。對此,王美花反駁說,展限年限20年已是國際上最低,他國有40年,更有不需申請展限的。若是展限只有10年,對業者來說是不符成本的,因此請求立委不用提一個難以讓礦業繼續運作的法令,而是應尋求雙贏。
蕭美琴版在第13條採礦權的部分提出,若是採礦權遭中止,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提出產業轉型、環境復育、勞工安置等計畫。不但獲得多位立委的支持,這也是先前民間所要求的關礦計畫。不過,林淑芬卻擔憂若權利都終止了,法律這時要求業者處理關礦恐怕是緣木求魚。多位委員的版本都是對原第15條的修正中,要求申請探礦、採礦時,就要求提出關礦計畫。林淑芬以關廠工人、國道收費員的遭遇為鑑,認為提前審查較妥,另一方面也是讓業者將後續處理納為經營成本之一。
礦業法尚未審完,20日討論的多條也皆「保留」並無通過。目前在第二次臨時會中,通過了第1條(總論)、第5-1(即為蕭美琴所新增的第6條,要求定期舉辦政策環評)條、第7條(原民非營利自用)這3條的修正,保留的則有第4、13、14、15、16、17條。
後續則要留到下一個會期繼續戰,也就是一個多月後。原民自用非營利採礦在第7條獲通過,但知情同意目前則暫遭保留,相關的程序則會在第27、31條討論。
由於立院目前已定調第3次臨時會並不會開委員會討論新議案。主要將在8月21日到31日完成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案二、三讀,雖還沒確認是否加入其他法案,但會以已經完成初審的議案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