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食安法修正案 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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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食安法修正案 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

2018年12月20日
摘錄自2018年12月20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定義與用途,未來若不符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

初審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