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監察院部分監委,跳過馬英九與江宜樺決定封存核四過程,刻意直接拿小英總統《非核家園》與5:3:2能源配比開刀。據說原本認為這二項政策,都屬能源政策,想糾正蔡政府實施前,沒有先辦理政策環評。
臨時受田秋堇委員之託,快速簡單地寫了法律意見。現在消息已見諸媒體,可以提供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了:
標題結論:依現行環評制度,尚無須進行政策環評。
按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應實施環評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政策,固然包括能源政策。惟同辦法第2條亦規定:「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指與本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也就是說,必須能源政策中,與環評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的事項」,才需要實施政策環評。核其立法意旨,主要是基於單純高度上位的能源政策,範圍大而且較空泛為抽象,難以實施政策環評,且效益有限,所以,才將應實施政策環評的範圍,框架在「與環評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的事項」,才能發揮藉直接上位的政策環評成果,指導下位的個案開發環評。
再對照經行政院核定之現行同辦法第4條第1項授權環保署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有關能源政策應實施環評的細項,乃指「能源開發政策」。基此規定,如離岸風電的區塊開發,蔡政府上任後積極辦理,並於2016年12月28日完成。有此上位政策環評指引,乃有後續2017年受理22件離岸風電個案開發,並通過19案的環評典範,讓外國廠商來台投資再生能源的信心大增。
至於燃煤、燃氣電廠的新建或擴建、天然氣接收站的新建或增建馬頭等,蔡政府均係延續馬政府時代已規劃或核定之開發政策,且都依環評法辦理個案開發環評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並無系統性新增電廠開發案。
而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包括能源占比),目的在於落實環境基本法第23條規定,但並未與個別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直接相關,僅僅是務實盤點現有核一到核三所有機組的法定運轉與除役年限、上述原本即有規畫或已核定的燃煤、燃氣電廠及接收站等之新建、擴建而定。其中燃煤已較現有占比約43%,減少至30%,並以全力發展再生能來填補,對於未來空污治理成效,將能發揮正面助益。
綜合以上所述,2025年《非核家園》與燃氣50%、燃煤30%與再生能源20%等能源政策,不惟與現有長期因素所導致之空污無關,甚至是降低空污的有效良方;而且依上述現行環評相關法規分析說明,亦無需實施政策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