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託推民間保護區 公益信託修法黨團協商有結論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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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託推民間保護區 公益信託修法黨團協商有結論

2019年12月06日
整理:鄒敏惠(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11月29日立法院黨團協商完成信託法公益信託專章部分條文的逐條審查,民間團體表示樂見,並表示亟待進入院會完成二、三讀後,繼續完成配套稅法,以達成透過環境信託推動民間保護區的里程碑。

2019年11月29日立法院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政府代表,包含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前一)、法務部司長鍾瑞蘭(左前二)、財務部次長吳自心(右前一)、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右後一)。圖片來源: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
2019年11月29日立法院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政府代表,包含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左前一)、法務部司長鍾瑞蘭(左前二)、財務部次長吳自心(右前一)、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右後一)。圖片來源: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

本次修法進展主要包含:一、資訊公開入法;二、要求受託人具有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避免委託人介入和操控;三、新增財產運用計畫及年度支出比例,杜絕運用公益信託控股或避稅的情況,強化公益信託作為;四、提高違法罰緩。

以信託推民間保護區 公益信託修法突破困境

以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為例,環保團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即受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祕書長陳瑞賓表示,十幾年來聯合民間團體與超過2000位學者專家及民眾的力量,推動公益信託及相關稅法修法行動,歷經前立委田秋堇、現任立法委員陳曼麗、余宛如、王榮璋、黃國昌等人的前後支持下,總算有了突破性結果。

民間有共識透過公益信託推動民間保護區,支持的團體包括台灣國民信託協會、台灣藝起公益協會、台灣友善米食推廣協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文化資產學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饗響文教協會、台灣山海天使環境保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等。

陳瑞賓呼籲,立院應儘速完成修法,以利後續配套修訂公益信託稅制。

修法重點:加強資訊公開、提高罰鍰

目前公益信託相關資訊公開,散落在各個受託人的官網,僅揭露事務與財務報告。因此,此次修法建議包含環境信託契約、信託財產運用計畫、年度經營管理計畫、捐募款及年度財報等資料,都應全數公開,並以數位化上網為優先。獲得立委一致認同,並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的網站整合相關資料及工作。

此次還增訂信託法第71-5條,要求受託人具有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避免委託人介入和操控,以解決委託人仍可操控信託財產而有避稅和控股的問題。罰鍰金額也同步提高,若公益信託受託人違法,以及未經許可使用「公益信託」文字,將罰鍰10~100萬元。 

修法重點:強化公益信託作為、杜絕淪為控股或避稅

為避免公益信託財產落入全數都是某家公司的股權,或是不動產,而規避了運用公益信託財產的作為,王榮璋增訂第71-1條,規範公益信託設立時需有一定比例之現金。此「比例」為多少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同時,配套新增第71-6條,規範公益信託每年支出必須大於總收入的60%~80%,或是大於信託總財產的2%,來促進公益信託基金的公益作為。

但是,對於環境與文化公益信託等資產保存型的公益信託而言,為了保存棲地、古蹟等「不動產」等目的,則需要和主管機關在財產運用計畫上取得資產保存共識。

同時,在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的努力下,增列「為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之本旨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適用」條款,以避免受託資產被迫折現運用而失去原本的信託目的。

還差一步! 附帶決議啟動稅法配套修法機制

根據公益信託相關稅法,限定只有信託業者才有免稅資格,造成專業公民團體承接公益信託時,面臨捐贈人被課贈與稅,及對受託之公民團體課徵所得稅的不公平現象,也讓目前環境與文化類型的公益信託難以成立。

陳曼麗、余宛如、黃國昌等曾針對此事分別多次召開政策研商及討論會議,財政部賦稅署代表均表示「要等公益信託修法後,再一併修改稅法」。

在這次的黨團協商中,以附帶決議的方式納入陳曼麗的提議:「過往公益信託租稅獎勵僅限於信託業者,事實上專業民間團體執行公益信託之成效,甚至比信託業者更佳。本次修法強化信託之管理,可避免假公益信託之名行避稅之實,為鼓勵民間團體投入公益信託,要求財政部於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布後,積極推動專業民間團體承接公益信託之稅制優惠修法作業。」

陳瑞賓表示,針對公益信託稅制不公平需修法一事,日後將極力促成財政部配合修法工作,透過環境信託推動民間保護區運動,保護台灣的森林、海洋和濕地。

(2019/12/12)勘誤:原標題「以信託推民間保護區 公益信託修法突破二讀」修正為「以信託推民間保護區 公益信託修法黨團協商有結論」。報導原意誤解為法案已完成二讀,但該草案目前僅完成黨團協商,尚未經二讀程序,內文亦同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