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口鯊該不該禁捕? 動社指向花蓮外海特定漁船 海保署坦言:禁捕有困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巨口鯊該不該禁捕? 動社指向花蓮外海特定漁船 海保署坦言:禁捕有困境

2020年06月21日
環境資訊中心 特約記者廖靜蕙 報導

每年春天,隨著黑潮強大而溫暖的洋流前往覓食地的巨口鯊,途經花蓮外海時,卻因漁船撈捕而死亡。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過去幾天,台灣花蓮外海,一艘流刺網漁船,在同一經緯度海域,精準捕抓6尾巨口鯊;連同其他3艘目標鎖定捕捉巨口鯊的漁船,兩年來造成72隻巨口鯊殞落。該會副執行長陳玉敏悲觀表示,在巨口鯊族群數量未明的狀況下,這類針對性的撈捕,恐怕使其族群生存更加危及,呼籲農委會及海委會重視此現象,提出有效的對策。

每年春天為了覓食經過台灣東部外海的巨口鯊,是漁船撈捕的對象,在族群數量不明下,環保團體要求農、海兩會拿出保育對策。圖片來源:漁業署
每年春天為了覓食經過台灣東部外海的巨口鯊,是漁船撈捕的對象,在族群數量不明下,環保團體要求農、海兩會拿出保育對策。圖片來源:漁業署

巨口鯊半數以上族群季節來訪 族群存亡台灣的態度是關鍵

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委託研究計畫」,巨口鯊(Megachasma pelagios)這類軟骨魚類,由於種類、棲地、習性多樣,在生態系中透過捕食不同營養位階的餌料生物,而扮演重要角色;又因成長緩慢、性成熟普遍較晚,產仔數相對較少的特性,族群量若突然大幅度下降,將會首當其衝直接影響生態系平衡或間接影響經濟層面。

全球至今僅累計約226尾的漁獲紀錄,其中146隻、超過60%的漁獲來自台灣花東外海,顯示台灣是巨口鯊主要的利用國;巨口鯊資源是否能夠永續,台灣責無旁貸。

動社更指出,每年4-8月巨口鯊隨著黑潮強大而溫暖的洋流,由南向北遷移,前往具有豐富北太平洋磷蝦(Euphausia pacifica)的覓食地。黑潮洋流經過菲律賓、台灣、日本,在這個區域範圍中發現的巨口鯊就占了全球目擊記錄的74%。「台灣東部的地理位置對於巨口鯊族群具有重要的生存意義。」

依據動社統計,全花蓮流刺網漁業共18艘動力漁船、263艘動力漁筏。去(2019)年及前(2018)年岸邊觀察,另有三艘花蓮的流刺網漁船同樣「專捕巨口鯊」,總共在花蓮外海捕抓了70隻、宜蘭外海捕抓2隻,共計72隻巨口鯊。無論是漁業署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今共捕獲136尾巨口鯊,這兩年撈捕的數量不容忽視,尤其這些個體全數商業利用,也就是捕撈一尾,全球族群就跟著消失一尾。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認為在族群資料未明的情況下,類似這類大型鯊魚不該視為魚類資源,而須站在保育的立場重視族群存續。

合作如防賊 不如一公斤一公斤賣

既已確認是少數特定漁船的行為,漁業署能否專案協商?漁業署漁政組副組長劉家禎受訪時指出,雖現行法令可依據《漁業法》第44條頒布禁捕令,但仍有一定的行政流程,尤其是徵詢權益關係人的意見、增加配套措施,否則可能引發對立、難以執行。

過去農委會為了保育鯨鯊,逐步落實通報、限捕到完全禁捕,這個經驗能不能複製到巨口鯊身上?劉家禎說,不排除此選項。目前禁捕有其困境,因為巨口鯊族群研究,都需與漁船漁民合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生物組專門委員柯勇全也承認,目前巨口鯊族群研究需與漁民漁船合作,而且就是這幾艘漁船。

對此,動社認為,國際間許多物種有「禁捕」規範,仍允許科學研究的採捕。柯勇全說,因為撈捕巨口鯊須具備特定的工具與技術,目前尚未有研究團隊具備捕撈標放巨口鯊的能力。這似乎毫無疑義,動社也指出,「(巨口鯊)在花蓮外海幾乎一再被四艘漁船所獵捕、充分掌握每年巨口鯊洄遊花蓮外海的熱點」。

這幾艘漁船,原能透過與學者合作探索巨口鯊的族群生態,如今卻因商業撈捕,而有危及巨口鯊族群的疑慮。也有意見指出,在合作過程,對漁船眾多要求與規範,使得漁民十分不快,認為原本是協力合作,卻像賊一樣被對待而失去互信基礎。

漁民撈捕巨口鯊的利益為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認為,巨口鯊全魚包括魚翅都有利益。不過水鯊才是割魚翅的主要對象,劉家禎表示,巨口鯊魚肉一公斤100元以上,整條魚下來價格不菲,一尾上萬元不成問題,對漁民極具商業利益。

農委會雖於2013年訂定的「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1],漁船捕獲巨口鯊時,應即通報相關捕獲資料,供科學觀察,但並沒有禁止或限額撈捕,漁民撈捕巨口鯊並未違法。

巨口鯊保育,漁民具關鍵地位。(石梯坪靠岸漁船示意圖)攝影:廖靜蕙
巨口鯊保育,漁民具關鍵地位。(石梯坪靠岸漁船示意圖)攝影:廖靜蕙

列保育類名單、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緩不濟急

除了要求漁業署循漁業法管道公告巨口鯊的禁捕期和禁捕區,動社認為,漁業署所累積的捕獲熱點與漁船航跡,已足以提供海委會將巨口鯊公告為「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並將捕捉熱點劃設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目前海洋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幾項評分標準:1. 野生族群之分布趨勢。2. 野生族群之變動趨勢,包括野生族群趨勢、野生族群年齡結構。3. 特有性。4. 面臨威脅,例如棲地面積縮小速率、被獵捕、誤捕及利用之壓力等。5. 國際保育現況,例如參考CITES、IUCN紅皮書名錄等。

柯勇全說,海保署自去年7月29日成立「巨口鯊保育及漁業資源研究小組」,共有漁業署、海巡署、專家學者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及台灣海洋保育與漁業永續基金會參與其中,也已展開巨口鯊研究,就是考慮其族群處境,不排除列入保育類名單。

只是,保育類動物的指定,必須秉持一定的科學基礎和行政程序,並非一蹴可及;巨口鯊屬於洄游性物種,必需與了解其他國家調查資訊,才能確認族群現況。在缺乏科學證據下提案,未必能說服委員會成員通過提案。

另外,IUCN公布的紅皮書中,巨口鯊的生態風險列為無危(LC, Least Concern)。動社認為,是因巨口鯊太過罕見,科學界缺乏對巨口鯊族群結構、數量、變化的生態資訊,且對其遷移模式也不了解所致。動社引述國內學者資料[2],巨口鯊族群遺傳變異小,使得巨口鯊面臨漁業獵捕、疾病、環境變化、氣候變遷等威脅時,易面臨族群滅絕風險。

不過,由於巨口鯊季節性洄游到台灣外海,仍可基於國家/區域尺度進行紅皮書名錄評估,逐步評估區域受脅等級。

那麼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呢?除了無法限制既有之利用,又因巨口鯊捕捉熱點也是漁業活動頻繁之處,恐怕曠日廢時。2014年預告的白海豚(海保署成立後重新預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至今仍未能公告。

註釋:

[1]「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漁業署或學術單位通報,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違反通報義務或留置魚體24小時供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之義務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2020年公告修正得以派觀察員登船,以了解「掛網」的巨口鯊相關漁撈資訊,作為日後檢討管理措施之參考。

[2]動社引述中山大學海洋研究所學者劉商隱教授曾針對巨口鯊進行基因研究,他採集2013~2015年在花蓮外海捕獲的27隻巨口鯊樣本,與墨西哥、波多黎克、印尼的巨口鯊樣本進行基因序列比對,發現這些不同區域的巨口鯊粒線體都有共同的單一單倍基因型,且台灣及墨西哥的巨口鯊在細胞核的微衛星基因-Loc6有相同的序列,這顯示此研究採樣的巨口鯊之間的遺傳變異非常小。

*6月21日更正:原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認為巨口鯊是魚翅的利益,修正為巨口鯊全魚包括魚翅都有利益。

參考資料

※ 本文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  合作刊登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