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實施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即將修法。環保署昨(6)日在高雄舉辦溫管法修法座談會表示,由於現行溫管法政策工具不足,各部會因應權責不明,為加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需要更有力的政策工具,將透過修法進一步明確訂定各部會的權責;同時參考國際碳定價相關作法,納入污染者付費機制,搭配補助或獎勵減量作為形成經濟誘因,增加減碳。
為廣納公民意見,環保署今年5月啟動「氣候公民對話平台」,讓民眾上網認識溫室氣體減量的管理作為,同時收集各界對於未來減碳路徑的建言,近日並分別在高雄和台中舉辦座談會,10月中旬亦將舉辦公聽會。
2050溫室氣體減量目標50% 分階段進行
根據環保署統計,我國2018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達到296百萬公噸,主要排放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CO2),九成來自於能源燃料燃燒,以部門別來說,製造、能源和住商部門是前三大溫室氣體排放源,運輸部門為第四。
不過環保署指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在全球位居第33,僅占全世界的0.55%。且溫室氣體排放從2005年以前的年增率5.15%,到了2005年以後開始和緩,年增0.23%。環保署表示,相較於亞洲的日、韓、新加坡等國,台灣的表現優於這些鄰近國家。
溫管法已明訂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要在2050年降至2005年排放量的50%以下。政府規劃的減量期程分三階段進行,第一期至2020年應減量2%;第二階段2025年減10%,第三階段至2030年減20%。環保署估計,去年的排放量已接近2005的基準年,而今年上半年能源消費量低於去年,全年可望達到減量2%的階段目標。
新法納入碳定價機制 落實污染者付費
針對後續管制目標如何達成,環保署除了準備修法來因應,也透過平台收集公眾意見,以研擬未來可能的減碳路徑。環保署指出,整體而言民眾希望政府的減碳目標更積極,應與國際接軌,比目前設定的目標要再提高及強化。
環保署也指出,下一階段要將碳定價的實施納入,落實污染者付費機制,同時搭配補助或獎勵節能減排來形成經濟誘因,讓各部門都能善盡減碳責任。
環團質疑:空污總量管制停滯 減碳目標淪空話
不過,南部環保團體卻對政府的減量目標和作為提出質疑。由於高屏地區是全台第一個實施空污總量管制的地區,然而至今卻停滯不前,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黃義英說,總量管制第一期降5%,原本第二期要降30%,卻遲遲沒有實施。
他質疑政府提出的減量期程玩假的,不僅沒有訂出無煤期程,最近環保署還想把固定污染源的空污費率調降,讓他感到憤怒,政府的實際作為顯得減碳目標只是空話。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協會理事長洪秀菊也說,空污費調降和減碳排有衝突,空污費調降等於鼓勵碳排放,如何因應減碳?
對此環保署空保處解釋,固定污染源空污差別費率,是希望增加企業冬季減少能源使用的誘因。不過實際能達成多少減排效果,環保署並未有明確數據,環署說這項措施還在研議中。至於空污總量管制和交易制度,高屏第一期後進行通盤檢討,目前除了總量管制還有其他方式和工具來進行減排。
碳排大戶和新開發計畫 將修法徵收碳費、納管
針對碳排大戶的管理,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蔡玲儀進一步說,依據現行溫管法,這些大戶必須申報盤查排碳量,並登錄平台。不過現行法令沒有賦予政府徵收碳費的機制,因此將修法規劃碳費徵收,以污染者付費的角度,包括電力業、石化、鋼鐵、水泥、半導體等,年產2.5萬噸以上的製造業排碳大戶,全國有290家,未來將修法徵收碳費。
另外,目前中南部地區有許多新設科學園區的計畫,新增的大型排放源是否有納入控管?蔡玲儀表示,現行溫管法並未提供開發許可機制,目前只能靠環評法來約束,要求新設科學園區除了用最佳可行技術,仍有排放的話必須一定比例到區外抵減。未來將透過修法納管,來達到國家的目標。
除了製造業大型排放源管控,其他部門的減排作為也被提出。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黃安調指出,包括內政部主管的建築部門、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農業部門如植樹造林和綠覆率、畜牧業的排放管控,以及能源部門的能源使用規畫等。除此之外,民眾生活的綠色消費作為也是減碳策略應該顧及的面向。
地球公民:因應減碳行政層級太低 地方政府應提升相關治理能力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則強調,政府減量目標太過消極,且因應溫室氣體減量作為的行政層級不夠高,目前責任都壓在環保署。行政院下應設氣候會報核定管考,且要充分授權有財力和人力來處理。另外,目前行政院各部會沒有訂定工作任務,應每年提出溫管的成果報告。
她也指出,地方政府在因應溫室氣體減量的角色和行政能量不足,應賦予地方政府明確的溫管目標和權責,並提升其治理能力。現行教育宣導也缺乏能力建構,減碳路徑應更加納入公民參與。至於碳定價和碳稅費率的訂定,應配合科學報告,同時參考綠能躉購費率逐年調升的作法。
高雄市環保局則提出,地方政府需要更多政策工具,目前新設工廠開發的碳排沒有任何的管制規範,只能靠環評。此外各部門的減碳比例和責任應該具體呈現,否則地方無管理依據。針對碳費徵收或排放交易,中央在收取經費後應合理分配,應針對電力設施減量用在刀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