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施行至今未通盤檢討修正,耗時多年協商終於迎來新進展,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規劃向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基金專款專用於海洋污染防治,並祭出最高1億元重罰,要嚇阻海洋污染行為。
鎖定輸油、海域工程等潛在污染源 將開徵海污費、祭億元重罰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施行,因應台灣海域接連發生重大漏油污染事件,環保署自2017年啟動修法預告,中間經歷海洋委員會成立,轉移主管機關,行政院會今(30)日審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海委會海洋保育署長黃向文今日說明修法重點,草案訂定「海洋污染防治費」規範,要向潛在污染行為人徵收,包含經許可的海洋棄置業者、油輸送業或其他物質進口業者、海域工程業者,確切費率由主管機關訂定。海污費收入納進「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用於海污防治及應變,如清除、監測或設備採購等。
罰則也有所提高,黃向文指出,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洋工程等可能早成海洋污染行為者,最高可處1億元罰鍰,未採取防止措施者最高可罰3000萬元,緊急污染事件未依規定處理者可開罰最高5000萬元。
今日行政院會也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海委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於會後表示,今日通過的兩項法案具有眾大意義,海污法為保護海洋、「器械」條例則是讓海洋執法者無後顧之憂。
強化機關權責、各類污染源管理
海委會說明,海污法修法確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委會,規定海委會必須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同時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港口機關應監測港區水質等,強化各有關機關權責。
草案要求船舶必須配合查驗船上污染應變程序、員工生活垃圾紀錄簿等等,若隨意棄置廢污水、油或廢棄物,一般船舶最高可罰300萬元,一定規模的油輪或化學品船則可罰3000萬元。
對於污染源控管,除了全面禁止「海上焚化」,明定陸源廢棄物清除權責,並透過增訂對海洋設施等人工構造物之查核及除役計畫之規範,要達成海洋廢棄物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