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國家公園事務應邀居民審議 | 環境資訊中心

立院初審:國家公園事務應邀居民審議

2008年05月15日
摘錄自2008年5月14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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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初審「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專家、學者、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會商審議。

現行條文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於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條文剝奪受計畫影響的當地居民參與審議的權利,有修法必要。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會商審議總人數三分之一,而規劃、選定與變更國家公園,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依據該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為避免在國家公園開發疑慮,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刪除現行條文規定,「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潘孟安版草案還規定,國家公園若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原住民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可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而國家公園設置前已住在當+地的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開墾或變更使用土地。但因朝野立委未能達成共識,這項條文遭保留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