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目前正著手修訂《國家公園法》,部分立委提案廢止常設的開發審議機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環保人士抨擊,此項修法一旦通過,等於對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敞開大門,喪失守護國土的機制。目前這項修法正送入朝野協商當中。
依照現行《國家公園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換句話說,在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都必須由此委員會通過才行,不論送審的計劃是否已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包含環境影響評估)。現行的情況是,此計劃委員會有30位左右的委員,任期2年,屬於義務職不給薪,除中央主管官員、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半數以上由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
4月間,民進黨立委提出法案,其中最具爭議性的即上述廢止常設委員會的第4條修正案,並已在5月14日的內政委員會初審時通過。
該法條目前的修正版本為:「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 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指出,此次提案修法的立委太離譜,除了將「設置」二字刪除,還因為立委照顧個人選區利益,過度開放地方政治人物進入國家公園審議機制。例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即由屏東選區的邱議瑩、潘孟安所提出;而北市選區丁守中更離譜,為了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四個里,還一度要求加入村里長為委員。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的宗旨在於保育,相關決策可比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納入公共參與,但開放過多地方人士參與決策,對保育來說並非好事。
有爭議的不只這一條,5月14日的初審中,潘孟安另提出放鬆開發管制的修正案,不過由於爭議太大,當天並未通過,而是保留送黨團協商。
現行條文 | 立委提案增修款 |
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1.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2.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污染水質或空氣。 4.採折花木。 5.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6.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7.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8.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
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16條: 第14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1項第1及第6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第14條第1項第1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第6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
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據調查,這一波的修法過程有些詭異,一開始,內政部搬出2004年頒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第6條規定「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因「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非二級機關或機構,因此欲修法加以修正。但沒想到變成立委進一步就各自利益所在,提出幾個欠缺整體思考的修正案,也讓內政部傷透腦筋。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法的確有修正的需要,但不應變成喊價式的修法。立委應該遵守4月24日民進黨在黨團協商時達成的立場:「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正部分條文。」
林子凌也認為,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應該保持常設的機制,若與其他法令抵觸,可以改名,但不需修法廢止。他表示環保團體未來將持續關切修法過程,確保國家公園維持保育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