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修法開放「自用」狩獵 未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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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修法開放「自用」狩獵 未通過

2008年06月05日
本報2008年6月5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4)日上午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孔文吉等22名立委希望可以開放原住民「自用」狩獵,並將核准機關從林務局改為原民會,最後在多位立委與保育團體反對下,修法並未通過。民間團體認為,原住民狩獵文化值得尊崇,但若貿然放寬法令,恐怕給予盜獵者更多合法化的空間,修法前應多徵詢各界意見,謹慎為之。

孔文吉認為,現行「野保法」只允許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狩獵,已抵觸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華鳥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猛禽研究會等多個保育團體獲知,認為貿然修法開放「自用」狩獵,等於無限放寬,恐引發山林浩劫,因此發出連署行動,遊說立委徐中雄、丁守中、翁金珠、田秋菫、林淑芬、林滄敏等人出面反對,最後表決時,反對票居多,修法議案未過。

永續生態旅遊協會賴鵬智認為,原住民生活與傳統文化需求是大家應當重視與尊崇的,但生態保育業務也不能因此全面退讓,在山林盜獵情形嚴重的今日,修法只是讓盜獵化暗為明,若加入「自用」狩獵,將使台灣野生動物面臨浩劫。

田秋堇則認為,現行法案對狩獵規定已考慮到原住民傳統文化,且法律已放寬原住民狩獵的規範,並降低違法的罰則。相較於一般民眾違法獵捕需處以6萬至30萬元的罰款,原住民則首次違反不罰、再犯處1千至1萬元罰緩。

針對此項修正案將原本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改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農委會林務局官員也表示,現行條文規定「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已顧慮到兩機關的協調機制,建議維持原案,不需再修法。

基於永續利用的狩獵 宜另立條文規範

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則認為,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原住民立委提此修正案有其正當性。他認為在「永續利用」的前提下,應將原住民「自用狩獵」另立條文規範。他進一步指出,「自用」與「傳統祭典使用」有明顯差異,狩獵數量也有不同,不該混為一談。裴家騏提到儘管昨日修法未通過,原住民「自用狩獵」的情形,仍應被重視。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拔尚表示,棲地破壞才是對摧毀野生動物的元兇,而非狩獵行為,他強調野生原住民狩獵依循與山林相互依存的法則,「保育才得以自用」。他也認為野生動植物的採集管理,應該搭配「共管制度」,由原住民以永續利用的方式在地管理。

法規小百科

  •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規定:「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