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每年年初發佈環境議題前瞻,點出值得關注的議題,展望新環境的未來。2008年,經濟夠囧,環境也很囧,邁入新的一年,要如何兼顧環境與經濟的永續發展?本次座談實錄為「公民參與,實現公義的綠色經濟」座談會討論議題之一。2008年,野草莓起身抗議《集會遊行法》箝制言論表達自由,廣獲同樣深受其害的環保團體聲援,但目前集遊修法趨勢似乎並無太大的改善,此將如何影響公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時間:2009年1月15日上午9:30
地點:台北市NGO會館
主持人:陳曼麗(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與談人:陳柏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何宗勳(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林麗雲(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
集會遊行是人民發聲管道 應確保言論自由
林麗雲:遊行本身就是一種傳播、溝通,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必須受到憲法保障。政府應積極確保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不是消極規範。但為何在大眾媒體或民眾未意識到集遊法修法的重要,甚至期待政府要限制集會遊行。主要原因乃是,長期以來主流媒體對集會遊行活動的報導,多採負面、邊緣化的方式。因此,在集遊法修法上,我們必須從兩個層面來看,一要確保人民的言論自由,二要扭轉媒體對集會遊行的報導。
陳曼麗:遊行是一種溝通、言論自由,應該要受到保障,在此情況下,如果行動沒有干涉到別人,每個人都可以表達意見,但當意見無法有效溝通時,就必須透過要透過動員方式來表達。當今環境越來越惡化,為提高社會重視,人民不得不到公開地方表達聲音,但政府認為這是抗議,卻忽略是溝通的方法。如果政府越壓抑民間的聲音,民間聲音沒有出口,人民就越要走上街頭對政府表達心聲。
陳柏舟:環保團體大大小小的抗議行動,難免都會碰到法律問題,跟警察、政府有所衝突,重點是我們隨時都要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而集會遊行法規範的強度跟我們表達想法的權利呈現緊張狀態。環境議題的受害者都是弱勢,沒有資源、人脈進行遊說,唯一的管道就是抗議方式。
集遊法限制多 修法後罰款重
陳曼麗:環境受到迫害無法自己發聲。但環境的反撲造成傷害,是無法抗拒的,我們應該未雨綢繆、替環境發聲。最近也看到許多關心環境的年輕人,加入環境保護的行列,透過網路集結更多力量。環境議題愈來愈多,我們要表達的空間也應該愈來愈大,但像是緊箍咒的集遊法,讓我們無法立即反應,即時表達意見,集遊法對人民的限制還有哪些?
何宗勳:人健康的時候不會去看病,政府如果做得好,百姓也不會沒事去抗議。就是因為政策和法律失靈,政府無法解決問題,民眾才會挺身而出表達不滿的意見,像是最近的潮寮毒氣事件。生病了要馬上送醫,但台北市政府卻規定要8天前預約。集遊法是個惡法,如果無法廢掉,就會箝制人民行動、言論的自由,且警方行使集遊法時,採取自由心證,集遊法背後本身是很大的政治力。
集會遊行法分為集會和遊行兩種,集會地點要向主管機關借場地,而遊行的路權要向縣市政府申請,集會遊行則要向警察局報備。根據集遊法規定是6天前提出申請即可,但台北市以行政命令規定需8天前(扣除假日)提出。另外,過去遊行不論路程長短都是繳保證金3萬,但台北市規定一個人只能申請兩條馬路,多一條馬路就要多付費。集遊法以行政命令和繳費等種種限制,使得申請變得困難重重,若沒有專業團隊介入,申請集遊法的難度之高,這是另一種白色恐怖,限制人民陳情、表達意見的自由,應該廢除。
陳曼麗:2008警方在陳雲林來台前執法過當,學生自主發起抗議野草莓運動,反對《集會遊行法》限縮人民言論自由與人權,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集遊法之前的規範和現在修法趨勢有什麼不同?
陳柏舟:以目前的立法制度來看,還不會全面修正, 因為國民黨佔多數優勢,最後送進立法院,還是以行政院版為主,結論是愈修愈差。行政院版的修正中將許可制改採為報備制,但只是把「許可」兩字改成「報備」,還是要經過允許才可。我認為應該把報備的時間限制都拿掉,頂多事後追究責任。
此外,集遊法的修法去除刑責,但卻加上很多重罰款項,以前最多只要繳3萬塊保證金就可以申請。但依現行修正版本,沒報備就遊行先罰五萬、申請人沒親自到場罰五萬、造成交通問題罰5萬、噪音5萬、垃圾5萬、命令解散人沒走再罰5萬等。過去是警察衝出來打人,未來是警查衝出來開罰單,所以修法是越修越差,看起來去除刑罰化,卻加了更多金錢限制。
扭轉媒體集會遊行報導 保障公民記者權利
陳曼麗:經濟不景氣,民間團體募款困難,有如此多罰款的負擔,很多團體都會因此限縮。2008年12月的抗暖化大遊行,現場可以感受到出動許多情勢人員,警察也比以往多,和過去遊行的氣氛不太一樣,集會遊行法是否執法過當?而媒體透過記者的報導,往往也只呈現了片面的報導,林教授如何看待這個現象?
林麗雲:人民應有言論與集會遊行自由。但集遊法的修法限制(如加上重罰款項)將形成階級問題。影響所及,未來只有中上階級才有權利發聲,有一定存款的人才能表達自己的思想,台灣將回到新保守主義的體制。
陳曼麗:媒體的角色很重要,現今平面媒體式微,網路媒體逐漸壯大,透過網路傳遞的訊息,可能比一般媒體傳遞的更廣。許多關心環境的公民,在各角落透過網路系統傳遞更即時和真實的訊息,但卻因為沒有記者證,無法受到該有的保障。
陳柏舟:過去抗議的場合,有警察拍攝人民違法,也有人民拍攝警察違法行為,都相安無事。但520後,警察卻禁止人民錄影,在政府機關內尊重相關規定,但若是在公開場合,人民應有權利拍攝。在新聞採訪的規範上,是否有規定只有記者才能攝影,警察禁止公民記者採訪的權利從何而來?
林麗雲:一般來說,警察會勸導不要拍攝,但這是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並沒有觸法。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公民記者在採訪公共相關議題的政府部門會議,應可自製記者證,進入採訪。政府應公開資訊,讓一般公民能接近使用資訊,行使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