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獅虎不是保育 蘇煥智縣長切勿曲解「野保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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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獅虎不是保育 蘇煥智縣長切勿曲解「野保法」!

2010年08月20日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針對台南縣黃國男世界蛇王教育農場未經申請,違法繁殖「獅虎」,遭農委會林務局及台南縣農業處依野保法將動物沒入,並對飼主處以罰鍰一事,台南縣長蘇煥智在個人的噗浪公開表示,反對處罰飼主,也不贊成將二隻獅虎送至屏科大收容,並認為「農業處未詳加研究法令就幹了,真的不盡情理!」對於蘇縣長此等曲解野保法規定的言論,本會表達嚴正抗議,並針對其中二大謬誤予以澄清:

【謬誤一】蘇縣長說:「台灣保育界最大的迷思就是認為瀕危保育類的動物絕對禁止人工繁殖,這是一個錯誤的偏狹之見,也與華盛頓公約CITES的實務不符!沒有深入探討國際保育法制就以極端的保育主義來禁止限制台灣保育類生物復育產業,已扼殺台灣精緻農業!」

華盛頓公約正是為保護稀有野生動植物,避免因國際貿易(輸出、入)而遭濫用所訂定的管制措施,當物種輸入後,則需符合「引進國」之法律規定,例如國內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依野保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同法31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換句話說,要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必須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且限於教育或學術研究之目的。

事實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並不代表「保育」,真正的保育是要讓物種能夠回到原棲地,維持該地的生態平衡,而非將瀕臨絕種的動物圈養在人工環境中。此外,蘇縣長將不同物種特性及馴化歷史的「金龍魚」、「蘭花」與「獅、虎」等大型保育類動物並列相比,究竟是要「保育」還是要「商業利益」必須先釐清,將禁止「獅、虎」等保育類動物繁殖,就等同於是扼殺「台灣保育類生物復育產業」與「精緻農業」的說法,實在讓人啼笑皆非。

再則,非洲獅、孟加拉虎雖同屬貓科,但為不同種,在野外根本不可能繁殖,今飼主刻意讓其交配欲繁殖獅虎,完全違反保育的「自然法則」,更傳遞錯誤的生命教育。且飼主明知獅虎並無「控制生長的遺傳基因」,未來體型會不斷變大,恐造成動物生理上的痛苦,但卻長期刻意讓公獅、母虎同籠,意圖繁殖製造基因缺陷的動物,危害動物福利。為了擁有稀少的「獅虎」,增加其農場的商業利益,實屬不該,也根本與保育無關!而蘇縣長身為首長卻公開支持此種違法行為,甚至希望二隻小獅虎未來能回到台南縣交由黃國男照顧,無疑協助業者利用無辜的動物來獲利,更有圖利之嫌。

【謬誤二】蘇縣長說:「如果在動物園生虎、生獅不違法,則本案『世界蛇王』生虎、生獅亦應採同一標準!生虎、生獅不違法,則而生彪違法嗎?生虎、生獅不違法,則生彪也不違法!所以動物園生彪跟在"世界蛇王『生彪』應採同一標準來看待!」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公、私立動物園及學術研究單位欲繁殖保育類動物,均需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且僅限於教育、研究目的。即使動物園要繁殖保育類動物同樣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無「動物園」和「世界蛇王」二套標準情況。

再加上黃國男並非初犯,早在93年即有違法繁殖老虎的紀錄,當時僅被縣府罰4萬元後即合法擁有;且該農場販售門票、公開展示獅、虎、亞洲黑熊、馬來熊、長臂猿等保育類動物多年,並未依野保法第35條提出申請,多年來違法公開陳列、展示,但台南縣府長期放任未執法,已屬行政疏失。

蘇煥智縣長身為縣府首長,不從內部「行政程序」來釐清爭議,卻選擇透過個人噗浪發表各人意見,曲解野生動物保育精神、法規,企圖影響保育執法人員及誤導大眾保育觀念,顯然已經喪失地方首長之份際。

研究會呼籲台南縣政府針對黃國男長期公開陳列、展示各種保育類動物等違法行為,應立即依法處置,停止展示;監察院應儘速調查是否有官員失職、涉及圖利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