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階環評 改採正面表列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2階環評 改採正面表列

2011年03月25日
摘錄自2011年3月25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24日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改以正面表列,說明達到一定開發規模的重大開發計畫,才需要2階環評,但若環評委員會覺得有必要,也可提出2階環評要求。

環保署新發佈「正面表列」有9項,包括科學園區、煉油工業區、金屬冶煉工業區、石化園區面積超過1000公頃,才要進入2階環評。

此外,高速公路長度超過50公里,高速鐵路、工業港、國際機場、越域引水工程、攔河堰高度超過15公尺或蓄水量500萬立方公尺,以及核電廠、火力電廠、放射性廢料儲存場,以及築堤填海造陸面積超過200公頃以上者,才需要進入2階環評。

施行細則同時明訂,若開發案不在正面表列中,但環評委員會決議進行2階環評,仍可逕行要求,以確立「2階環評屬環評委員會權責」的精神。

環評法第8條明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案件,應進行2階環評。環保署在民國84年訂定環評法施行細則時,亦明列「對保育類或珍貴希有動植物棲息生存顯著不利」、「可能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等8種情況,要進入2階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