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區內禁設工業區及社區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水源區內禁設工業區及社區

1997年05月05日
摘錄自1997年05月0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內飲用水管理工作將有重大轉變。未來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將完全由環保單位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全面禁止新設立工業區、污染性工廠以及社區,區內舊有污染源可強制拆除;公共場所飲水機 必須供應合格水質,否則依法處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自來水公司提供之飲用水若不合格,負責人最高亦可處1年以下徒刑。

國內水源保護工作在過去散見各種法律中,包括自來水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造成多頭馬車,管理不易。立委趙永清、朱惠良等以及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在立法院審議飲用水管理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時,提案修正統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事權相關條文。飲用水管理條例並於上週五正式完成三讀立法工作。

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管理條例明文禁止下列污染行為,違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改善而不遵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污染行為包括:

 1、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2、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3、核能電廠及核廢料場設立。

 4、傾倒棄置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污泥、廢化學品、土石、灰渣。

 5、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6、興建或擴建高爾夫球場。

 7、土石採取及採礦。

 8、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機場、港灣、大眾捷運系統開發。

 9、未經主管與目的事業機關同意之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河川自淨能力。

 10、未經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道路及運動場之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