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山精神在台灣】系列報導Ⅲ從吉哈拉艾文化景觀談融入IUCN第五類地景保護區
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保存完整的梯田及水圳文化景觀吉哈拉艾部落位址,自然景觀美不勝收,先民在此勞動耕耘換取生活所需的場景完整收錄,詮釋了里山精神。只不過國內尚未有兼顧里山精神又能達到社區治理的保護區法令工具。東華大學副教授李光中最近即協助社區,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文化景觀」登錄,踏出里山倡議實踐的第一步。
社區保育的第Ⅴ類接觸
里山倡議的核心概念是「社會-生態-生產地景」,意思是指人類與自然長期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生物棲地,以及人類土地利用的動態所形成的鑲嵌板塊景觀,這過程維持了生物多樣性以及提供人類生活所需;而保有這項地景之完整性,則是IUCN保護區的分類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Protected Landscape)的重要工作。
李光中表示,根據1994年IUCN保護區的分類第V類「地景/海景保護區(Protected Landscape)是指一塊陸地(包含海岸和海域)長期在人與地的交互作用影響下,塑造出獨特的個性,具有顯著的美學、生態學和(或)文化價值及很高的生物多樣性,最符合里山倡議的生產地景。
文化景觀獎勵多於處罰
文資法中的文化景觀,則指人地時事物之互動所形成的生活、文化與自然的和諧。李光中指出,文資法分為兩類,一為指定,例如古蹟、遺址,較嚴格的管制;另一種則為登錄,如歷史建築、文化景觀,由縣市政府或民間提報,由文化主管機關受理登錄。這一類型基本上沒有罰則,卻有獎勵補助的方法。對社區居民來說,沒有罰則接收意願就比較高,而且被登錄為文化景觀是對當地的一種肯定。
居民的反映令人驚喜,提到文化景觀的內涵,原就是關乎此地此民。居民意識到自己是主角,便主動提出要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於是召開部落會議,接著是成立管理委員會,這些都是始未料及的。李光中認為,可能是一開始的溝通,讓居民意識到自己是主人。
文資法55、56須由社區自決
不過文資法也不是完美的,第55條規定文化景觀之保存及管理原則,需由縣政府文化局設立的審議委員會作必要調整,並依此原則,擬定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若審議委員未能充分了解社區,可能變成干涉;必須深入社區由社區討論。
其次,文資存法第56條,為維護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文化景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土地分區。若由外部專家一意要求,可能引發居民反彈,李光中認為此法條較適用於公部門、人造建築物,對於私人、社區就不適合。
熟知法令先做功課
李光中研究團隊和居民展開4次的對談,已先將文化景觀法令的優失說明白講清楚,居民也有共識。去年10月,社區成立「豐南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管理委員會」,將村長、理事長以及頭目都加進來,也邀請公部門討論相關事宜,並分水田、水圳、山川維護等組別以期有效達成願景;也提出經過部落會議討論訂定的「吉哈拉艾部落公約」,應可成為未來吉哈拉艾文化景觀的保存及管理原則。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在這兩年的研究案中也同意,涉及公部門議題可由研究團隊擔任橋樑,整理討論內容向縣府提報。
文化景觀活地景
文資法對文化景觀的定義是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目前全台共有36處文化景觀登錄,李光中認為只有澎湖吉貝石滬群以及豐南水梯田最符合此項定義,也是里海、里山的範例。其餘幾處多以建物、水圳等設施為登錄對象,未能將人與地景的互動,常民生活的脈絡完整劃設,也無法呈顯文化景觀之全貌,李光中認為十分可惜。「例如將水圳登錄為文化景觀,卻看不出水圳為何而存在,未能呈現水圳與常民生活的關聯。」
要里山不要鞭子
IUCN將保護區分為6類,越往下管制越寬鬆。李光中分析,台灣目前的保護區工具都在Ⅰ-Ⅳ類,以嚴格的政府治理型態經管,缺乏第Ⅴ、Ⅵ「資源管理保護區」等類別,這兩類卻是與里山倡議最為相符;而在協同經營、私人經營和社區經營等型式,也是台灣保護區最缺乏的治理型式。
目前民間也有倡議以國家自然公園作為社區協管的可能,李光中認為,依據國家公園法,國家自然公園的不同只在「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其他要求都相同,分區管制除了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其他地區也全都畫為一般管制區,只能維持現有土地利用,管理等級仍屬嚴格,只能消極利用而非積極使用,提供的機會不如文資法。
其次,每成立國家自然公園要編列管理處專責管理,編人編錢都是中央主管機關,「這些都是來自外部,如何與當地社區溝通呢?」不過,李光中認為在國家公園融入里山和第Ⅴ類生產地景是有積極意義的,只是尚未見相關討論。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需根本改變法令
文資法文化景觀提報並不困難,個人或團體都可以,由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受理,李光中說,案例一多,也許主管機關會通盤檢討,由此帶來改變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