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 人權律師責無旁貸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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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氣候變化 人權律師責無旁貸

2012年12月20日
作者:Patrick Schroeder(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國際顧問);翻譯:東峻

帕特里克·施罗德呼吁法律行动应更多的参与到气候变化的应对上来。  图片来源:Lu Guang / 绿色和平

在應對氣候變化的過程中,讓新領域的專業人士參與進來變得越來越重要了。然而,很多人還沒有完全意識到這點。中國與歐洲兩地的很多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在內,還錯誤地認為減緩氣候變化就需要以經濟增長和人類進步為代價。

上個月,愛爾蘭高威大學召開的第22屆歐盟—中國人權問題研討會的一個議題就是人權與環境問題。在參加此次研討會以及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就「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展開的中歐對話過程中,我對這一問題就深有感觸。

近期歐盟的排放資料顯示,降低排放的同時保持經濟增長是有可能的。1990年迄今,歐盟27國的GDP增長了48%,而溫室氣體排放卻降低了18%。加上清潔發展機制(CDM)抵消的碳排放的話,降低幅度甚至會更高——大約在20%左右。所以說,儘管歐盟並未提高其2020年的減排目標,但卻已經提前9年完成了目標。然而,在解決那些產自中國、銷往歐盟的產品中所包含的碳排放問題上,還需要中歐雙方加強彼此的合作。

去碳化的成本並沒有人們通常認為的那麼高昂,尤其是在及早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波茨坦氣候影響研究所最新研究顯示,即便是2100年的CO2濃度目標為410ppm,如果能夠即刻推出氣候政策,減緩氣候變化的成本也能控制在全球GDP的1%以下。但是,氣候變化政策如果遲遲不能推出的話——就像目前我們在大多數國家看到的那樣,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同時,缺乏強有力的碳價格信號也會繼續推動世界沿著一條碳排放密集型的發展軌跡走下去。

那麼,律師又能發揮怎樣的作用呢?從各國權益出發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非常重要,而法學專家則能夠在責任與公正的激辯中做出重要貢獻。在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的背景下,傳統的「發展權」已經完善成為一個新的理念:「公平獲得永續發展」的權利。這一理念不僅考慮了氣候保護的原則,同時也考慮了全球公平性原則。

關於公平一詞的確切定義,以及公平原則的實施方案目前還未明確。本周還將在多哈就此繼續進行討論。即便如此,取得的這一進展仍然意味著,不加調整地發展高碳經濟不再被看做是集體或個人的權利,因為這將給其他國家和後世子孫的可持續發展權帶來負面影響。

富裕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的歷史性排放早已大大減少了發展中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餘地。雖然2011年歐盟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3%,達到人均7.5噸,但是,鑒於其歷史排放量,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這一問題上仍然肩負著重大的責任。

換句話說,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已經讓大氣不堪重負了。而這些早已排放到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才是導致今天我們所看到的全球變暖、致使世界上很多最不發達國家遭受乾旱洪水等極端天氣影響的罪魁禍首。

進入21世紀,影響發展中國家發展空間的不僅僅是工業化國家的排放,基礎四國——巴西、南非、印度、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當前和未來全球排放中所占份額也在快速增加。

此次討論中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就是《溫室發展權框架》。該框架以各國在氣候變化過程中所負有的責任及其能力為基礎,促成責任的公平化。此外,還可以利用這一框架來發現和量化各國所負有的歷史責任及其未來應該承擔的責任。例如,1990年至2010年間,雖然歐盟27國和中國的累積排放相差不多,但是,歐盟應該承擔的責任卻比中國大得多。其原因就是,中國的很大一部分排放是為了滿足其眾多人口的基本需求,而歐盟的排放在很大程度上卻是較小人口基數上的「奢侈性」排放。

鑒於其所負有的歷史責任和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歐洲需要在氣候、能源及其他相關領域推出強有力的政策,從而使本地區沿著溫升低於2度的道路發展。只有這樣,歐洲才能踐行其責任,履行自己「份內的」減排義務,從而避免氣候發生危險性變化。尤為關鍵的是,歐盟2020年的減排目標與1990年相比應該至少降低40%。

中國的排放何時會達到峰值?

與歐洲各國相比,中國在氣候變化過程中所負有的歷史責任要低得多。然而,中國的排放卻以每年9%左右的速度不斷快速增長。2011年,中國的人均排放量為7.2噸,低於歐盟水準。而2011年全球主要排放國分別為中國(29%)、美國(16%)、歐盟(11%)、印度(6%)、俄聯邦(5%)、日本(4%)。

中國對於氣候變化所負有的責任及其肩負的應對責任將會越來越大。其絕對排放量,以及在全球排放總量中所占份額的快速增長也引發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目前提出的,到2020年其單位GDP排放強度將在2005年基礎上降低40%~45%的目標是否合適。從政治的角度而言,在國際談判的背景下,尤其是與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非常低的減排目標相比,這一目標不僅充分,而且恰當。目前,發展中國家承諾的減排目標中CO2減排總量要高於發達國家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除非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展示出更大的決心,否則,我們沒辦法期望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提高他們的減排目標。

然而,不幸的是,從整體環境和近期氣候科學的研究成果來看,中國的減排目標仍然不夠。為了保障那些生活在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家的人民,以及那些生活在欠發達地區的中國貧困人口的氣候安全,中國還需進一步提高其2020年減排目標。此外,中國還需要比目前的排放趨勢更早地達到排放峰值。

如果2030年或2030年以後排放達到峰值的話,要想確保全球溫升保持在2度以下就為時過晚了,更不用說小島嶼國家和很多最不發達國家所要求的1.5度溫升了。為了這一線的機會,中國,至少其東部發達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需要在2020年前後達到峰值。

歐盟和中國應更加緊密地合作,增強公眾在氣候變化相關問題上的參與度。如果想要在各方責任、可持續發展權利、公平等複雜的問題上尋求一致的意見,那麼,包括律師在內的群體展開更加廣泛的政治對話就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