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坑法案.山林災難 促請撤回「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 | 環境資訊中心

錢坑法案.山林災難 促請撤回「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

2006年05月30日
發起連署人:陳玉峰(靜宜大學生態學系教授)、鐘丁茂(台灣生態學會理事長) 、李根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

由原住民立委曾華德等32人提案的「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草案」,刻在立法院進行政黨協商,本案立法目的是基於受益者付費的基本原則,補償原住民於保留地的造林。該條例正在進行政黨協商,極可能在未來一週,本會期(5/30)結束前闖關成功。對此條例民間促請朝野政黨退回重新研議。理由如下:

一、「錢坑法案」,國家財稅淪為立委綁椿工具

2年來,以特別條例來擴張預算之舉,已達氾濫地步。起先是行政院推出五年5,000億新十大建設預算,八年800億的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立法委員們加碼為1,160億;接著是立委林正鋒、高金素梅提出的250億石門水庫水患治理條例,已在立法院陸續通過,最近曾華德等人的「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則在本會期闖關。

人民與土地的關係,是否只存在剝削式的掠取利用?(公視「我們的島」提供)該補償條例在行政部門最大的爭議是草案第6條中明訂每年1公頃林地需補償新台幣10萬元。依農委會的估算,若以現有原住民保留地宜林地面積約175,000公頃,則每年需增加175億元的預算,如果85,000公頃國有林租地造林和19萬私有林地比照辦理,那麼國庫每年要付出450億元的代價。事實上,該條例草案,完全沒有進行任何山林政策的檢討與可行性評估,更無財務規劃,也沒有金額上限,草草9個條文含標點符號一共520字,就要求政府每年編列170億~450億元,立法之粗糙實在太明顯了!

立法院在特別條例中加碼,以及自行提出錢坑法案,排擠常態預算,表面上沒有違背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規定。但一再以制定特別法來擴張預算是不爭的事實,納稅人辛苦繳交的賦稅成為立委進行綁椿的最佳工具。

表1、錢坑法案名單

 法案名稱  總金額  進程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5,000億

2004.06.11立法院三讀通過
 水患治理條例

 1,160億

2006.01.13立法院三讀通過
 石門水庫治理條例

 250億

2006.01.13立法院三讀通過
 原住民造林補償條例

 170-450億

 協商中

二、立法意旨不明,人工造林,恐造成新災難

山坡地的開發毀壞自然的林相,面對的危難更是艱鉅。(公視「我們的島」提供)除國家財政考量外,民間更關心的是法案的實質內容。該補償條例第一條指出是為「配合政府造林、育林之政策,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之政策,達到政府全民造林運動的目的。」然而,「全民造林」對國土保安之負面衝擊已有明證。

1996年農委會在賀伯颱風後推出全民造林運動,透過20年每公頃獎勵53萬元的機制,鼓勵人民造林,解決土石流的問題,結果到2004年為止,造林3萬多公頃,耗費國庫100多億,但荒謬的是民間調查和官方的專案查證都發現,全民造林演變成「砍大樹、種小樹」政策執行結果和目的竟然完全相反。

過去,民間調查「砍大樹、種小樹」的案例,有許多即是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結果是平地來的造林掮客獲得最大利益,原住民為領取微薄獎勵金,反而把唇齒相依的山林給毀了,更悲哀的是原住民立委還把爭取「全民造林」經費視為其政績。幸而,「全民造林」政策在民間不斷揭露真相後,2004年,前行政院游錫堃院長已下令停止,此次,原住民立委提出補償條例,莫非是伐木毀林政策的借屍還魂?

國府自1946~2000年在台灣的造林總面積已高達113萬公頃,幾乎是國土的1/3,為什麼造林不斷,土石仍然橫流?這說明了人工造林並非解決國土保安的根本之道,關鍵在於山林的經營管理已到了需全面檢討的地步。

原住民立委爭取全民造林運動、石門水庫治理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的經費,表面上似乎是在爭取原住民福利,然而,此一飲酖止渴的作法,對原住民的經濟困境未必有利,同時也可能摧毀了全民賴以維生的生態體系。

表2、台灣1946-2000年造林面積統計表 (單位:公頃,彙整自農委會林業處、林務局的統計資料)

面積/年  1946~1959  1960~1989  1990~1996  1997~2000  合計
造林面積  351,709  720,443  31,813  26,361  1,130,326

三、只給錢,不管理

條例中規定,被補償者每年1公頃可領取新臺幣10萬元,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並委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放。但沒有任何1個條文提出處理目前的超限利用、濫墾問題的策略和管理機制,也就是說這純粹只是個發錢的法案。

四、造林該給「補助」而非補償

本條例第3條把原住民保留地配合政府政策造林、育林;已成林之10年以上天然林地;原住民保留地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被劃定禁伐區域等3種林地,全都列入「補償」範圍,但台灣的山林並非只有原住民保留地,也包括了一般的國、公、私有林,按理應一體適用、通盤考量;再者「造林補償」也搞錯了方向,以台灣目前的山林現況,應先清理濫墾、超限利用地,解決山地產業與國土保安的矛盾;如果是限制任何形式開發(包括造林)的保育林地,政府的確應給與護林獎助、回饋或補償;但如果是在經濟林地,則可給與造林補助,而非補償。

五、建議

  1. 水患治理、石門水庫工程預算,轉移至保護森林獎助、回饋。



    讓山歸山、人歸人,走出「以人護山」的未來。(公視「我們的島」提供)今日山林的治理絕不是由於欠缺經費,而是資源的錯置,幾十來政府投注於災害復建、水土保持之經費幾達天文數字,好不容易經建會提出國土復育條例要扭轉此一方向。但從去年起,一大堆特別預算,不僅沒有扭轉錯誤的山林治理政策,反而強化此一方向,水患治理條例的預算規劃在河川上游推動水保工程1,600多公里;石門水庫治理條例250億元中工程費用超過200億,而用來徹底解決上游土地不當利用的經費則不到14億;這些號稱緊急的預算,只是重蹈過去治山防洪的覆轍,完全與國土復育背道而馳,必定是恐怖的生態浩劫與造災運動。 如果這些錢能夠移轉至護林獎助、回饋之機制,積極從事國土復育,也許是最佳財源。
  2. 林地分類,徹底釐清保育和經濟林地的爭議。



    要終極解決山林土地管理的問題,應進行全國山地土地利用總清查(含原住民保留地),檢討土地編定的合理性(含林地、農牧用地),將全國林地區分為保育、保安用地與經濟地兩大類,並釐訂不同的施業管理模式。



    在保育、保安用地,禁止所有經濟活動、開發行為,包括人工造林。保護既有天然林,人工林應以回復天然林為目標,至於濫墾、超限利用地則全面收回,任其自生演替,少部分可透過調查、試驗,確認生態綠化之可行性。政府應籌措林地回收,以及護林獎助、回饋之經費,而非造林補助。



    在經濟林地,可進行人工營林,營造可利用、具有經濟效益之林木,發展本土木材加工產業,提高木材自給率,除善盡國際社會責任外,也應籌謀戰備用材。政府應籌措造林補助、保價收購之經費。
  3. 建立原住民參與森林守護的常態機制與預算。



    原住民在山地的土地利用型態、經濟活動攸關下游人民的生存基礎,然而,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不僅止於原住民保留地,政府應積極擬定政策,讓原住民參與森林的經營管理,建立原住民參與森林守護的常態機制與預算,扶助與生態環境能夠共存的產業,發錢了事是最不負責的作為。

圖1:林地分類及經營原則

林地分類及經營原則

民間籲請提案的31位立委主動撤回「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我們支持將「山林保護回饋」機制納入「國土復育條例」中整體考量,廣邀各界充分討論,要求行政部門進行財務及山林政策的可行性評估,建立可長可久的法令制度,徹底解決山地產業與國土保安與水源保護的矛盾。切勿一意孤行,重演上個會期集體分贓、債留子孫的戲碼。

 聲明團體:

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綠黨、台灣綠色和平組織、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柴山會、台中市社區婦女成長協會、新竹縣馬里光河川保育協會、山仔后文史工作室、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台灣永續聯盟、綠色主張、新竹縣南河沙阬環境文化永續促進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