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麴毒素入侵】毒玉米事件後遺症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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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麴毒素入侵】毒玉米事件後遺症

1985年08月25日
作者:楊憲宏

用泰國毒玉米做成的碎玉米流入公賣局成了製米酒原料,事件發生後。便有食品學者指出不依法好好處理,可能會創造出引起動搖食品安全管制根本的「公賣局米酒事件模式」。毒玉米案仍在司法程序中,博士美公司進口「格外品」全脂奶粉,果然馬上出了一道難題,向臺灣地區的食品衛生管理方法挑戰。

所謂「公賣局米酒事件模式」,是部分人士認為,公賣局即使用泰國玉米做成的碎玉米製米酒,由於製酒過程已可用科學方法除毒,因此這種米酒既不含毒,將來重新販賣「應無問題」。他們的訴求是:「既無毒,為什麼不能喝?」

衛生署當時不願為公賣局檢驗米酒,原因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明文規定,只要是製米酒用了像毒玉米這樣有問題的原料,米酒就必須依第30條規定「沒入銷燬」。因此衛生署的看法是,依法律觀點,這批米酒不必經過檢驗,命運只有一途──銷燬。

單從公賣局的米酒事件中,很難看出公賣局與衛生署之間爭議究竟有何重要含義。博士美「問題奶粉」事件加入之後,嚴重性終於暴露出來。

如果公賣局的這批米酒,可以因檢驗不含黃麴毒素產生「為什麼不能喝?」的訴求;那麼博士美「問題奶粉」的商檢局報告既然「均合乎食用奶粉的規格」,為何不能沿用公賣局的「米酒事件」模式呢?

公賈局在毒玉米事件發生之後,不但一直以「檢驗未含毒」,暗示這批米酒可以販賈,而且還有不知問題輕重的人提出這批米酒可以用為「米酒浴」的荒唐說法。公賣局不願讓這批數量龐大的米酒被「沒入銷燬」的心態,甚至表達在,不主動公布到底是那些批號的米酒是用了毒玉米為原料一事上。

博士美公司當然與公賣局一樣,不會主動合作,說出到底有多少「格外品」流入臺灣奶品市場,與流到那些奶品工廠?

這兩件事有不少同質之處,都是觸犯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都有證明「食用無問題」的檢驗報告;衛生機關都可以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0條,而「沒入銷燬」。

假如將來博士美公司的這批「問題奶粉」在衛生單位的雷厲風行下被「處決」,而公賣局的米酒卻可以不必銷燬的話,就難免落人「只准州官放火」的惡劣印象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是一條極具保護消費者權益精神的法條。它的大意在凡是給人吃的東西,從最原始的原料開始便必須是「好」的,在製造成食品的過程中,只要任何一關有了問題,不管後來做了什麼補救措施,仍必須淘汰出「食品」的範圍。

現在公賣局的米酒、博士美的奶粉都在向這條法律挑戰,他們有意認定既然「產品」檢驗沒問題。完全漠視法律為保護消費者健康所設的層層「保護傘」,我們還應忍受這種不尊重法律尊嚴的行為嗎?衛生署應該為「護法」大聲說說話了!

原載民國74年8月25日聯合報第3版

※ 本文轉載自《我們不是天竺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