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的礦山──記老礦場與保安林之糾結 | 環境資訊中心
地球公民通訊

緘默的礦山──記老礦場與保安林之糾結

2014年02月06日
作者:黃斐悅、呂翊齊(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喜愛在蘇澳至太魯閣一帶登山的朋友或許知道,該區域因盛產石灰石、大理石,亦即水泥原料,而遍佈著大理石礦場;礦場入口總是矗立「禁止進入」的告示並以柵欄圍之,只有無意間闖入的登山客得窺見其寸草不生的面貌。

露天大理石礦場,森林全砍、岩盤裸露,即便植生復育成效也有限。它們造成山坡地長年大面積裸露,對水土保持影響深遠,但大部份礦區在環評法通過(83年)前就存在已久,和國內所有83年之前完工的大型建設一樣,由於法令「既往不咎」的原則,這些開發案多從未經過環評審查。長久下來未受環境主管機關管轄、於各式法規鑽漏洞的大理石礦場,在蘇花山區不勝其數。

圖一、蘇澳至南澳一帶保安林及礦權範圍:黃色區域為保安林界線,綠色區域為已有業者登記礦權之範圍,兩者重疊甚多。已登記礦權之處大都還未有實質開採,但業者可隨時來申請開挖。(地球公民基金會彙整)

潤泰──陳年弊端之冰山一角

位於宜蘭冬山鄉南側的蘭崁石礦,就是這樣的一座老礦場。自民國61年起,一家力霸公司在蘭崁山申請了108公頃的礦權,此後40年來在這雲霧繚繞的深山裡,大理石(水泥原料)便持續透過露天開採、空中纜車運輸送至山下的力霸水泥場加工。礦區開挖面積約20多公頃,形成了光禿禿的山頭。民國98年,一個新崛起的「潤泰集團」以21.24億元標下了力霸水泥冬山廠產權,而山上供應原料的力霸石礦場,也從此改名為「潤泰蘭崁石礦」。它和許多礦場一樣,屬環評法約束的模糊地帶,自始至終未經任何環評程序探討環境影響;直至潤泰公司接手,準備將開挖面積擴張至56公頃,在102年不得不送依法環評審查。老礦場沈默40年,首度在此次有了開發資訊公開程序,我們也才得以窺知其一二。

圖二、2013年潤泰水泥申請擴增範圍,與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界線。可見大部份範圍位於保安林。(地球公民基金會繪製,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這座有40年歷史的蘭崁石礦,位於宜蘭縣境內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且開挖位置位於稜線上,恰為武荖坑溪、碧侯溪之分水嶺,關係到新城溪、南澳北溪兩大集水區之水源涵養。另外根據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基地之平均坡度高達72.4%(角度約36~37度左右),屬於極不應開發之六級坡,一般開發案均坡到達40%就不適宜開發,更何況是位於水源涵養保安林。

過去宜蘭縣極少淹水,近年極端氣候下飽受雨災之苦,潤泰水泥所屬集水區下游就是2009年遭芭瑪颱風土石流摧殘的武荖坑溪風景區。雖然學術研究上幾無任何證明指出大理石礦區造成下游的土石流災害,但有一說是露天開採增加了土壤沖蝕及地表水逕流量等致災因子,間接提高了土石流發生的機率。武荖坑溪風景區災害,是否與上頭數個礦區(不只潤泰)有關,目前並不能證實,但間接影響水土保持的疑慮,潤泰公司恐怕難以置身事外。

102年9月25日,潤泰水泥進行第3次環評審查之前一日,本會召開記者會揭露其弊端,指出該礦場造成20多公頃的保安林光禿禿,而林務局從未釐清其對國土保安的疑慮,以逃避心態放任業者開發,明顯失職。林務局雖在媒體聲稱保安林採礦並未違法,卻在隔天環評會議上表達「本局尚未同意業者繼續擴張保安林採礦面積」,於是環保署最後決議退回,要求業者與林務局先完成相關程序再說。

潤泰案雖暫時擋下,但此個案只是眾多紛爭中的冰山一角,真正的問題不只是業者本身,而在於陳舊的法規。因此從本案開始,本會花東辦公室及山林保育部,將聯手針對保安林禁止採礦一事,展開爭取修法之路。

圖三、潤泰水泥googleearth空照圖

圖四、潤泰蘭崁山礦場東側採掘跡現地照片,業者聲稱此地已植生復育,十分諷刺。(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圖五、潤泰蘭崁山南側採礦場現地照片。(原圖出自環境影響說明書)

礦業法鴨霸,相關單位不得駁回礦業者申請採礦

目前全台尚有126公頃的礦區位於保安林地,有9成2都在宜蘭縣(約117公頃),可能因恰巧潤泰所屬的那一塊(2719號保安林)涵蓋了好幾座礦場。能夠於保安林中長年合法開採,源自政府過去鼓勵業者投資,透過法令鬆綁使礦業在土地使用有極大優先權,只要業者符合礦業法規範、取得經濟部礦務局的核准,就能擁有土地開發權利的保障,這也就是所謂的『礦權』。蠻橫的是礦業法31條,其規定經濟部若無十足理由,不得駁回業者的礦權申請,倘若因其它土地管理單位(如林務局)駁回開發造成業者損失,業者還可要求賠償。礦權是「物權」,礦業取得程序從來就是廠商的投資利益為首要考量,其他列為次要。除非有明顯危害公共利益之事實才能禁止業者採礦,然而這項認定,在礦業法中也很模糊的。

保安林開礦不需解編、無環境限制 利用森林法子法大開後門

業者取得礦權之後,就可向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採礦,大多數大理石礦脈都位在國有林地上,因此首當其衝的便是林務局。森林法第24條明訂『保安林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在第30條中嚴格限制開發,若要開發則必須進行解編的程序。至於什麼情況可以解編、什麼環境限制不能解編,在『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都規範的清清楚楚。例如,第三條第一點便規定:坡度超過55%的地方不得解除保安林。但是為何坡度高達74%的潤泰案卻可以開發?原因是森林法的子法開了後門:在缺乏母法授權情況下,林務局逕自在『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15條加了『礦產開發,只要主管機關同意即可』的條文,等同讓礦業開發跳脫正常的保安林解編規範,形成現今『法定的保安林存在,山頭卻光禿禿』的矛盾情景。森林消失,原本保安林所需肩負的國土保安功能也就蕩然無存。

這個後門賦予林務局過大的權力。舉例來說,第13條規定林務局必須找專家學者、地方居民現勘確認開發無礙國土保安始得進行環評及後續作業,但何謂『無礙國土保安』?定義、條件都模糊不清;又如第14條明令開礦道路長度不可超過5公里、第15條禁止露天開採(大理石開採常用方式),然而上述卻都只要主管機關同意即可,等同礦業開採毫無環境限制,主管機關擁有無限上綱的裁量權,造成嚴重弊端。

孕育台灣島的巨大造山力量,將深埋海底的古老生物遺骸變質成了大理岩,在宜蘭與花蓮一帶激撞出壯闊而陡峭的大山。美麗的太魯閣峽谷、蘇花斷崖由此而生,卻也正是如此,懷璧其罪的深遠宜花山區成了台灣礦業開發鎖定的最後處女地。我們可以說,潤泰案是保安林採礦的冰山一角,但保安林採礦卻只呈現了東台灣山林被水泥業蠶食鯨吞的局部危機。

礦山沈默,長久以來不為人知的採礦作業在山的另一面偷偷削蝕著山頭,難道我們只能心存僥倖,期許著政府終於能找到削山與山崩的直接證據,默禱著災害不要在我們這一代發生嗎?是時候了,是時候結束這個與老天對賭的年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