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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對於「TN(V)R 法制化」的疑慮

2014年05月16日
作者:台灣貓狗人協會、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TNVR階段修法行動結盟

收容所裡等待認養的哈士奇,圖片來源:California Chan

TNVR定義

TNVR:Trap(人道誘捕)、Neuter(絶育及復原)、Vaccinate(施打疫苗)、Return(放回原生長棲息地),是本會期推動修改動保法的兩大重點之一。(另一個是「提高捕犬門檻」)

流浪動物從何而來

流浪動物數量過多所造成的問題,是台灣社會的歷史共業,目前投入人、物力改善此狀況者,主要都來自民間力量。除了 TN(V)R 之外,現今全台各地的動保團體也持續招募志工加入當地愛爸愛媽的行列,成立餵食站,並宣導防疫、絕育與加強環境衛生等觀念,在社區落實動保、環保和生命教育。

臺灣各縣市很多地方都有愛心人士定點、定時餵養、照顧流浪犬貓,並同時注意維護環境整潔、怕流浪犬貓被汙名化為社區髒亂的製造者。其中一些愛爸愛媽更透過自費/政府補助,讓當地的流浪動物從源頭開始減量。而很多獸醫師志工團,譬如林雅哲醫師帶領的湖光動物醫院團隊,長期配合地方的愛爸愛媽進行免費偏鄉地區犬貓絕育手術(因為很多愛爸愛媽本身可能是做資源回收的經濟弱勢,照顧流浪犬貓是基於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的善心),這些年來在流浪犬貓數量的控制上皆有顯著的成效。

類似上述這些工作,都是協助政府階段性解決流浪動物數量過多的問題,且經費目前多由社團法人自行募款、義賣所得而來,資源有限。而且,很多獨居的愛爸愛媽,都是以個人微薄的力量單打獨鬥,倘若陷入經濟困難或甚至生病、死亡,這些浪犬街貓就會落入無人管理的窘境。因此,未來預計進一步推動政府提出計畫,直接編列預算來讓 NGOs 和愛爸愛媽進行更有系統、更大規模地去執行完整的 TN(V)R 及其相關配套措施。

階段性修法兩大目標

目前農委會認為,只要有餵養行為就是飼主,一些愛爸愛媽在結紮防疫之後會為牠們植晶片,目的只是希望被通報捕捉時有機會領回,以避免在收容所受難或安樂死,卻因此成為政府開罰「棄養」的對象。但自行將犬貓送去收容所棄養的飼主,卻完全不用受罰,其中甚至有不少繁殖業者將全身病痛已無繁殖能力的種貓、種狗直接丟給政府「處理」,並讓全民買單!

坦白說,長遠來看,「動物權」和「動物福利」確實是需要持續推動的終極目標,但目前我們希望能先把「動物保護」做好,這次推動階段性修法就是為了因應當前的臺灣社會現況:

一、缺少捕犬門檻

目前沒有任何審查機制,只要有民眾通報,農委會就會派人去抓,而這些工作都委外給清潔隊或環保公司,論隻計費,因此通常抓到的都是親人的或是幼犬幼貓。12天後無人認養或領回即安樂死,然而真正有攻擊性的犬貓卻持續在外遊盪。根據統計,每一隻流浪犬貓從捕捉、收容、安樂、冷凍到屍體焚化需花費 5000 至 8000 元不等,然該一政策自動保法實施 14 年以來,撲殺超過 110 萬隻流浪犬貓,但仍無法有效控制流浪犬貓的數量。

二、TN(V)R 無法可循

十幾年來,農委會已花費數億以上的公帑,用來做捕捉和安樂死,但是流浪動物反而越來越多,這是因為未絕育流浪犬貓在外的繁殖速度,遠遠超過撲殺的速度。真正要有效減少流浪動物,甚至達到零流浪,唯有透過大撲殺或大減量(詳見林雅哲醫師專題演講《流浪動物的終結對策》),前者較難為當前社會風氣所接受,因此絕育(大減量)是比較可行的做法。

由於現行法制不完備和背後的利益輸送,使得無法解決問題的手段(捕捉、安樂)持續得到政府支持,而對於流浪動物減量較為有效的做法(絕育放回)只有民間在推動,並讓一些弱勢的愛心人士遊走在法律邊緣時常受罰。因此這次階段性修法的兩大訴求,就是「提高捕犬門檻」和「TN(V)R法制化」,期望可透過政府公權力和民間執行力的整合,以達流浪犬貓數量控制之成效

飼主責任與收容所問題

不過,還是有人認為,真的想解決流浪動物的苦難,除了減少下一代出生的結紮之外,真正要用力推的法應該是「飼主管領人責任法制化」:「想養寵物就給我打晶片留下飼主管領人資料,『強烈建議』寵物結紮,然後誰敢棄養就給我重罰,讓寵物動物福利不好也重罰。這樣不管是繁殖場或個人飼主就都有資料,一旦丟貓狗就是等著重罰。然後就連收容所也會變成動物管領人,所以收容所的環境一旦很糟不符合動物福利,也就等著挨罰。這個才是真正有效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的方法。」

事實上,農委會目前的態度就是,認為解決流浪動物問題不是重點,重點是飼主責任,但卻標準不一:對愛爸愛媽就會談飼主責任,對棄養人就消極怠惰。如果從現在開始就強制規定:到收容所棄養就當違法棄養論、多調派人力糾察路邊棄養罰責一律加倍、寵物店沒有打晶片就出售一律強迫歇業...等,飼主責任的問題老早就解決了!棄養重罰之所以難以執行,或許可以從「亂丟垃圾」和「未戴安全帽」來做聯想:二者皆有罰則,但為何台灣街道容易看到垃圾,卻不易看到未戴安全帽者?說穿了,是因為環保、動保教育不夠紮實,僥倖和不尊重生命的心態,讓棄養者視寵物如垃圾。

此外,強烈建議寵物絕育的概念非常好,正好台灣貓狗人協會有推行過,但困難重重。譬如很多立委就表示不可能支持「強制所有家犬絕育」的「擾民」法案。所以我們打算推的法條是「家犬若不絕育,必須向主關機關申請」,這樣既對某些沒有絕育觀念的飼主有教育效果,也能稍稍防堵非法家庭繁殖業鑽其漏洞。但去年我們想要推動此條法案的消息一出,繁殖業者紛紛出籠惡意攻擊,有的打著旗幟說「要捍衛狗寶貝生育權」,有的刻意曲解我們的法條為「強制結紮、違憲」,當時利益團體甚至前往立法院抗爭,在 Youtube 上可以找到很多相關影片 。(影片連結內的「關於」有完整說明)

無奈的是,在實際推動修法的過程中,這些「寵物繁殖、販賣業者」和「獸醫師公會」(先前公會還發函警告免費做偏鄉 TNR 的獸醫師不要「破壞行情」)等利益團體,在政客面前就是屬於比較「大聲」的民意。

至於收容所(公立動物之家)的部份,也是當前更嚴重難以解決的結構問題。因為這些由地方政府所管轄的收容所,中央政府並沒有強制力要求其改善環境。現今的《公立收容所作業規範》裡面甚至連罰則都沒有,光是對於犬舍尺寸的規定,達到的就沒幾個。而且,每天都有數以百計的貓狗被收進全台灣收容所,其中主要都是未絕育流浪犬貓在外自行繁殖的無飼主動物,顯示了台灣整體流浪動物的主要來源:寵物遭棄養的數量是線性的,但浪犬街貓的繁殖數量卻是指數成長。

回應對 TN(V)R 法制化的疑慮

回歸到推動 TN(V)R 法制化的疑慮,有人說結紮完放回去,動物還是繼續流浪受苦,這樣不重視動物福利,在此簡短回應如下:

一、流浪動物其實本來就在外遊盪,TN(V)R 的階段性目的是防疫和絕育,不做的話,流浪動物的數量只會變更多。

二、TN(V)R 法制化和提高捕犬門檻必須一起通過,這樣的話,結紮後有做記號(譬如剪耳)者,只要沒有攻擊性就不會被捕捉。

三、提高棄養罰責確實是必要的,但急迫性尚不及「提高捕犬門檻」和「TN(V)R 法制化」。(理由詳述如後)

對於降低流浪動物的數量,提高棄養罰責會是很有效的做法,但目前面臨的問題是:棄養有罰責,但行政部門卻沒有執行或執行困難。因此在棄養源頭尚未獲得控管前,TN(V)R 可以做為控制街貓浪犬在外遊盪數量的階段性方法,而非解決流浪動物的終極手段。目前的策略是:一旦全面TN(V)R,縱使棄養問題存在(也一定會一直存在),浪犬街貓的數量也只會是線性、而不會是指數成長,數量控制了,再來談棄養重罰該如何有效執行。

在談論 TN(V)R 能否兼顧動物福利之同時,更迫切而實際的做法,應當要先正視流浪動物既定存在的事實,並思考如何顧及其生存權。就像是要在尚有食用香肉習慣的地區,與已嚴格禁止寵物買賣的地區,要談論動物權議題的切入途徑必定有所不同。社會議題的處理方式,理應考量現實環境,不應抽離當地各異的脈絡。

老實說,台灣愛貓愛狗的人不少,但動保和一般經濟、民生問題比起來,真的屬於非常邊緣的社會議題,要請召委排上議程都很難。經濟委員會的立委,不分藍綠,修法聯盟幾乎全都拜會、遊說過了。不過,現實就是立委諸公們會顧慮選票,大多不願意去推飼主責任。因此修法聯盟只能且戰且走,一邊面對現實、一邊忠於理想。

【相關文章】

【延伸閱讀】

動保修法進度
已通過法條--家犬繁殖要登記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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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法條--警察必須受動保訓練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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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法條--強制家犬繁殖要登記罰則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經勸導改善仍未申報或為寵物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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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法條--曾合法或非法棄養或虐待動物或不當飼養,利用動物賭博,宰殺貓狗等前科,列入不得養狗(貓未列入)黑名單,並罰一萬五到七萬五,五年內連續兩次未食用或販賣宰殺殺貓狗,處依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政府每季要稽查黑名單。
第三十三條之一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禁止其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動物收容處之動物:
一、棄養動物。
二、於動物收容所棄養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管領動物之規定。
四、違反第六條,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五、從事第十條規定不得對動物進行之行為。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給予受傷或罹病之動物醫療。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任意宰殺動物及第二項,宰殺犬、貓或販賣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沒入動物。
  違反前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一者,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送達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各公立收容所,以加強稽查或核定民眾登記飼養及認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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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剪耳、剁尾等非必要性之手術
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規定,寵物除節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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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法條--工作犬隻保障
第六條之二 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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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會通過法條--檢舉棄養獎金
增列第五條第四項:因檢舉而查獲違反前項規定棄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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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通過法條--流浪動物專則
第二十一條
1.TNR合法化
2.限制捕捉貓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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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通過之條文--公益訴訟
內容:民眾或動保團體可以為貓狗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