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自貿港 立法院三讀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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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自貿港 立法院三讀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修正

2014年05月30日
本報2014年5月30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因應政府推動「自由貿易港」,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化部分檢疫作業;另外,也修法明訂中央與地方權責,希望能強化防範有害植物。

小花蔓澤蘭是惡名昭彰的入侵植物。圖為民眾協助清除之資料畫面,林務局提供。

這次的修法,主要是考量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不同於一般的產品「輸入」,而是為了轉口、集散、製造或加工等目的「再輸出」,因此,修正條文簡化檢疫規定:國外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檢疫作業得簡化。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30日晚間9時許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次為第6次修正,共增修14條,包括明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對病蟲害監測、調查及後續防治等分工規定;規範中央主管機關須公告應實施輸入檢疫的品目,使輸入人明確瞭解須申報植物檢疫的項目;此外,也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以及通關無紙化政策,簡化檢疫申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這次修正13條及增修1條,重點如下:

一、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規定,增列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就特定疫病蟲害監測或調查及後續防治等事項分工之規定。

二、賦予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管理人的防治義務,定明實施防治無法遏止疫病蔓延時,地方主管機關與中央及其鄰近地方主管機關間之聯繫規定。

三、由中央主機關公告應施予輸入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的品目,以利輸入人遵行,及未列入公告之物品者,得採取之必要檢疫措施。

四、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檢疫物之檢疫措施,分為公告禁止輸入、檢疫條件及隔離檢疫,並將非經核准不得輸入之物品擴及「生物防治體」及「附著土壤之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另將現行子法所定得例外核准輸入之條件提升至母法規範。

五、將現行子法中有關未依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與相關檢疫條件規定不符所得採取的措施,提升至母法規範。

六、配合政府推動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針對非以輸入為目的的檢疫物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檢疫之申請方式、檢附文件得予簡化。

七、配合國際檢疫證明書電子化及通關無紙化作業,經檢疫符合者,原則上免核發紙本檢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