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徵溫泉稅真能使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嗎?
報載水利署正規劃向溫泉業者開徵溫泉使用費,使珍貴泉水永續發展,這個政策看似立意良善,但真能使溫泉資源永續利用嗎?恐怕未然!根據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徵收溫泉取用費,也就是說溫泉取用費其實是向有開發溫泉行為的「事業體」徵收,而非一般想像的溫泉業者。以北投為例,北投目前所有的溫泉產業其實是接受北市自來水處所提供的溫泉水,水處即為此區之取供事業,則主管機關應向水處徵收溫泉用費。換言之,水利署擬參照北市自來水處售予北投溫泉業者溫泉水每度2.5元的標準,其實是參考「溫泉取供事業」向「溫泉使用事業」的收費標準,比對對象的錯誤恐導致溫泉業者的誤解。基本上未來取供事業向使用事業的收費標準是由取供事業自行取捨,中間還會加入各種取供設備維護、人事支出、利潤、風險管理等成本費用,所以使用端的費用可能還會增加。姑且不論對象之誤導,針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