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育海哺動物新法上路 非經申請不得買賣展示
近日傳出雲林業者販售海豚嗲,業者辯稱是加拿大合法進口的海豹肉,不過從今天起,無論賣的是哪一種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嗲,都必須證明是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所獵捕所得,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販售保育類動物甚至會因違反第35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36條新規定周三(23日)已經公布生效,昨(24日)農委會林務局也公告「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未來業者須檢具相關資料,包括原產國出具該物種是屬於該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之證明,並上網申請或撥諮詢服務專線:0800-588-889。包含海牛目、鯨目、海象科、海獅科、海豹科、海獺屬所有種,都屬於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