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亂丟算不算廢棄物? 法律定義不明惹議
中鋼爐渣污染旗山農地,日月光排放有毒廢水,震驚社會的重大污染,卻不適用罰則較重的《廢棄物清理法》,關鍵就在國內法規竟沒有清楚定義「廢棄物」。只要冠上「產品」或是可「再利用」之名,甚至換個棄置方式,就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罰則。為終止此一亂象,昨(12)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雖多數人贊同修法明確定義「廢棄物」,但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三加律師提醒,產品不再使用就應受《廢棄物清理法》管制,認定標準不一是環保署自廢武功所致。高雄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更明白指出,法院已有判例指出「產品」也規《廢棄物清理法》管制,但尚未變成通例。「產品」、「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一樣廢棄物三樣情爐碴與轉爐石都是煉鋼產生的廢棄物,但轉爐石污染旗山農地的事件,卻是以違反《區域計畫法》開罰6萬元。與《廢棄物清理法》46條,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