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衛法鬆 檢察官無法重判餿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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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衛法鬆 檢察官無法重判餿油

2014年10月06日
摘錄自2014年10月4日中央社屏東縣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餿油案,希望在食衛法中找出重判嫌犯的法條,卻因法規太鬆,縱有致人體危害的檢驗數據,也無法援用。

檢察官將郭烈成、強冠及進威企業的油品送驗,在強冠公司向郭烈成買的油中,驗出有害人體的鉻與總極性化合物(油炸次數指標),但卻因國內的食用油脂衛生標準沒有這兩樣物質的最大容許量,無法以食衛法第49條第2項「致人體危害」最重刑期7年求刑嫌犯,只能以第49條第1項「摻偽」及「假冒」最重刑期5年求刑。

檢察官最後以235個詐欺罪求刑郭烈成、葉文祥等8人,刑期最長可達30年,來達到重判遏阻歪風的目的,一名檢察官表示,餿油案會改寫國內的食用油市場,政府在食用油法規、還有動物飼料用油法規上,都應該再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