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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難漁民無濟於事 保育蝠魟關鍵在政府

2016年01月15日
作者:滔滔 Ocean says

濾食中的鬼蝠魟(Manta birostris)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CC-BY-SA 4.0

前幾天在屏東定置漁場捕到的蝠魟,讓很多人很氣憤,說為何台灣沒有把牠列在保育類呢?這是華盛頓公約裡的物種等等......

首先,也許應該先談談公約簽署是怎麼一回事—即使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大多數國家內,任何公約的簽署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並且制定相關施行法,這個過程稱為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但這些簽署事實上只是一種道德義務,如果國會不同意、或簽署後沒有內國法化,或內國法化後沒有徹底執行,聯合國很難對其國內事務有約束力—例如:正因為聯合國保育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Conservation of Migratory Species,又稱波昂公約) 要求對鯊魚與海龜進行國內管制,日本並沒有簽署這項公約。

而華盛頓公約,算是公約中稍微有約束力一點點的,因為如果會員國沒有遵守規定,其他會員國可以發起貿易抵制,禁止不乖的國家繼續出口某個特定物種。但是,說到台灣的蝠魟,有幾個問題:

  1. 蝠魟是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二中。這個意思是,國際承認貿易可能會造成蝠魟一定程度的保育危機,但對蝠魟(附錄二物種)的保育目標是確保「永續利用」,而非「禁止貿易」。
  2. 華盛頓公約只能規範國際間的貿易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一個物種被列在附錄一(禁止國際貿易),也管不到國內的捕捉和貿易。
  3. 台灣並不是華盛頓公約的會員國。(但是純粹是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加入,並不是台灣不認同華盛頓公約的精神,相反的,我們的很多相關法律與政府行政都自主遵守華盛頓公約的規範。)

欸?所以我們就不用保護蝠魟了?

並不是這樣的。回到我們前面說過的,國際公約是一種「道德義務」,也就是說,公約簽署象徵的是簽署國認知到了問題、並願意與其他國家攜手合作來面對、解決問題。

所以,如果我們認同華盛頓公約、認同蝠魟應該被保育,該做的事情應該是:確實調查蝠魟在台灣周邊海域的生長情形、漁業如何影響他們的生存、如何制訂規範與輔導漁民有限度的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督促的對象是漁業署和林務局,而不是直接將矛頭指向漁民。

就以台灣有簽署與施行的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來說,在這麼多年的實務執行中,對其法律位階與效力、適用機關和拘束範圍依舊爭論不休,就可以看出真正的最後一哩,一向都是在各國國內的行政實務上啊!整個施行過程,更是有賴公民社會的監督。回到海洋生物保育,則還是那句老話—透過累積資料、了解物種,才能檢討管理方式或評估是否需要保育,從根本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