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上任後不斷拋出修正環評制度的預告,更展開與民間環保團體的對話,引起社會討論。28日下午,詹順貴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告腹案:包括二個月內調整環評審查行政程序;六個月內提出政策環評細項、環評作業準則與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九個月內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以及在一年半內提出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
不過,關於之前曾引起熱議的環評回歸各自目的主管機關一項,詹順貴表示,將不會貿然改變此設計。除了因為民間恐無法接受大幅改動,尚需長時間盤點相關配套法律,而各機關的相關人才也仍需要培養。
面對產業界、其他部會要求讓環評制度提昇審查效率與速度,更要發揮實質篩選功能,詹順貴先以圖表反駁,指出以往各界詬病環評審查緩慢、效率不彰,但資料顯示,六成以上的時間是用在如開發單位的評估、撰寫、補正、展延、溝通協調與重新送審,或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申請、釐清上位政策等,皆非環署所能掌握的部分,算起來,案子在環署審查的天數低於40%。
民眾參與提前、顧問公司由政府聘 環評流程將改變
「把民眾參與往前提。」詹順貴所提出新的行政程序,最大的變動是在專業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前,就納入民間參與。由專案小組先收集書面資料,並到當地進行現勘、開公聽會等收集當地居民意見。而「初審小組會議以三次為原則」,為的是加快審查效率,讓該過的過、不該過的也不需要以自願進二階等手段「掙扎」。然而,這樣流暢的效率,必須基於開發單位實問實答之上。詹順貴強調,將來的環評審查會更重視這一點,並認真檢視追蹤回覆狀況,開發單位若採實問虛答、不好好回答問題的態度,遭到明快駁回的可能將大增。
詹順貴表示,在過程中相關書件都會上網公開,如果試辦順利、獲得民眾信任,將來關心的團體與公民不需每場專案小組會議都大老遠趕到台北旁聽,一再發言重複自己的主張,只需關注自己的書面意見是否獲得妥善回答即可。「如果沒有,可以在大會前的最後一次來,不用每次都來。」
不過,詹順貴也強調,在此新模式展開前,既有審查中的環評案,還是按照原作法進行,環評小組不需因為「三次內」的原則感到壓力。
除了提前納入民眾參與,另一項引發討論的,則是顧問公司轉由政府出資聘用,「切開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的共生關係」。詹順貴指出,以往常有顧問公司必須替開發單位美化、隱匿,甚至避重就輕,否則拿不到錢的狀況發生,大傷環評審查的公信力。但若將這些顧問機構轉為「行政助手」,則可發揮其科學專業,提出真實報告。詹順貴更駁斥先前討論中「全民買單」的質疑,強調調查費用將由開發單位連同審查費一併繳交,環署後續會訂出費率表。
詹順貴認為,雖然提前納入民眾參與、由政府聘任顧問公司作調查,可能讓準備期間拉長,但相對來說,進入審查後速度就會變快、且環評書件會較公正客觀,兩者一加一減後,效率會是提昇的。
落實國土法、兩公約、原基法 政策、個案納入環評者將增加
除了個案環評的運作與流程將有變動外,政策的決定過程也將調整,例如釐清需做政策環評的產業與計畫。
詹順貴指出,為了因應《國土計畫法》上路,環署將以環評法子法修正草案,去和有關機關會商政策環評的增訂,涉及土地利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門計畫將會列入,如水泥、礦業、觀光發展等。再者,國土計畫將以國土計畫來分區管制土地,除非通盤檢討,否則個案無法任意變更土地分區,因此環署將以修正「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來引導開發單位到「對的地方」進行開發。而以往屬免環評的,如採礦、涉及土地利用的試驗計畫,也將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修正,來納入環評。
預計將在一年半內推出的「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讓原住民、迫遷等人文因素也納入考量。這是否有環保署與環評「撈過界」、「管太多」?詹順貴表示,其實環評法既有條文早有此精神,如19條第2項第5款「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中,包含「對當地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環評作業準則28條「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期間,對周遭環境之...當地居民生活形態、土地利用形式與限制、社會結構...之影響。」
詹順貴指出,只因為沒有相關的評估技術規範,以致於常被忽略或未做實質評估,讓民間團體一再主張兩公約與《原基法》卻得不到回應,因此這次也要明訂出技術規範,讓這些規定可以落實。
環評否決權、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詹順貴:短期不會
至於前朝曾拋出取消環評否決權、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方向,目前已不在環署規劃中。
詹順貴指出,雖然《環評法》來自美國,但立法過程中設計成目前的樣子,經過20年後說要改回原型,需要許多的評估與配套。從歷年資料統計來看,環評案中獲不開發者僅4%,這樣的環署是否能稱為「擁有否決權的太上皇」還有待商榷,比起否決,產業界更想改變的應是審查效率不彰。
至於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反觀現階段各機關欠缺人力與經驗,也無法立即辦理各自核發許可案件的環評。因此詹順貴認為,這會落在長期階段規劃裡,而不在短中期計畫中。現階段應該先由主管機關更積極參與環評討論開始,包括提出主管機關支持該開發案的理由,並負起補償機制、區位選擇等積極責任,先培養決策時有環境思考。後續還要時間盤點相關或配套法律制度的調整與修訂,更需充分的討論與對話,若要改變,將會是漸進式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