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勇士山台泥金昌礦案 環署發文表態應做環差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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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勇士山台泥金昌礦案 環署發文表態應做環差

2017年01月04日
本報2017年1月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去年8月底驚傳台泥金昌礦場就將開挖花蓮秀林勇士山,在環團與當地部落聯手下,近日終於得到環署公文,確認此案必須進行環差,在未通過審查前不得開工。

此案位在花蓮秀林勇士山,2008年曾在爭議中通過環評,核定面積有103.34公頃。原訂在去年9月1日動工,但當地的和中部落憂懼帶來環境風險,環團地球公民與蠻野心足也質疑此案三年未開發應該進行環差審查,因此出面向環署遞交「公民告知書」,要求環署執行環差審查。


環團在去年8月底,為此案送公民告知書要求環署進行環差審查。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片。

由於這波爭議,經濟部礦務局當時已要求業者暫緩動工。如今終於等到環署公文,確認此案必須進行環差審查。

此案在2008年通過環評,恰巧遇上花蓮縣長傅崐萁進行六年「八不政策」,如今才要展開動工,是否受限環評法「三年未開發應做環差審查」的規定,兩方意見不同。

環團認為,此案的開發行為就是採礦,主管機關當然就是經濟部礦務局,因此應從礦務局2009年發出許可開始起算,但當時礦務局卻以2016年2月花蓮縣政府核發水保證照為核可時間點。

此次環署發公文表態,也不認同礦務局的算法。副署長詹順貴表示,花縣府的水保證照並不是開發許可,所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還是要回歸到其專管法規的許可來判斷,而不是以其他法令或環評法來判斷。此案是採礦,就應找礦業法的開發許可,就得以就是2009年4月2日的礦業用地核定處分來算。

此公文也等於表態,先前環團擔憂的花縣境內其他礦區如法炮製,將大開採礦方便之門的問題已不存在。

蠻野心足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解釋,經濟部在2014年時,以「花蓮縣政府水保施工許可證及申報開工」作為環評法第16條之1的開發許可認定。在民間提出公民告知書,環署跟經部展開溝通後,又改稱以「經濟部礦務局2016年8月19日同意開工備查之日」才是開發許可的時間點。

而環署此公文指出,經濟部所提的「申報開工」是依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1條來申報開工,而不是依照礦業法,因此環署認為經濟部混淆了「環評法第16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許可」與「作業準則的申報開工」,而經濟部也未提出此案於2009年4月以外,有依礦業法許可的文件,因此主張依環評法16條之1,要求此案做環差。

地球公民研究員潘正正指出,進入環差審查後,仍會持續反對此案的開發。因為此案面積有103.34公頃,若順利動工,加上原有的寶來、合盛原,三個聯合開採的礦區面積合計達253.74公頃,將是台灣規模最大的礦區。而當地歷經50年代伐木、現有的寶來、合盛原兩礦場的採礦、2012年蘇拉颱風、甚至蘇花改工程的擾動,已改變地方水文,也發生過嚴重的土砂災害等等,對環境與當地居民的身家安全都是衝擊。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