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新政府上台後找了環境律師詹順貴擔任環保署副署長,主要任務便是環評制度改革。同年6月底,改革啟動,詹順貴提出的腹案,包括二個月內調整環評審查行政程序;六個月內提出政策環評細項、環評作業準則與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九個月內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以及在一年半內提出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提出了縮短一階環評程序,並落實全國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的分區管制概念,環署修正了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並要求開發單位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的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的長期調查等。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則提出明訂礦權展限應實施環評,而一定規模以下的再生能源、配合循環經濟的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則可免做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則處理環差辦理時效爭議,將「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這個規定中,「三年」的認定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回環保署,以「通過環評」時來認定。
而重頭戲環評法母法,是否回歸美國環評法原型,讓環評回歸各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話題再獲各界討論。不過詹順貴表示,將不會貿然改變此設計。除了因為民間恐無法接受大幅改動,尚需長時間盤點相關配套法律,而各機關的相關人才也仍需要培養。
今年9月《環評法》母法修正草案正式出爐,處處可見過去重大爭議個案的身影,包括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美麗灣等花東反覆審查老案、發現新種珊瑚的觀塘案,這些案子留下的教訓都獲得檢討。
過去許多東海岸開發老案在環差中反覆打轉,當時的開發思維與現在的概念已有衝突,卻無從退場。環署已提出了環評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的補救。其中在環評結論效期的部分,檢討過去「金昌石礦」案因「取得開發許可」的時間點認定有爭議,而改為明訂環評結論公告後五年內未開發需環差。
再者,像中油第三接收站與藻礁生態之爭,預定地觀塘港、觀塘工業區雖然多年前通過環評,現在才發現有一級保育類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的存在。將來環評法也可望授權環保機關,在審查環差、對策報告、環調書或因應對策時,若認為開發行為將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可以變更原審查結論,甚至必要時可以廢止原結論。
這次草案,並沒有讓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逐漸加重角色,而原本拋出的統一由政府聘用顧問公司,來斬斷與開發單位的利益糾葛,在地方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表示無力負擔下,目前沒有成行。
環評法母法目前已完成公聽,但何時出現政院版、何時進入立法院展開審查,都還沒有傳出時刻表。反觀行政院長賴清德就任之後,明顯以企業發展為優先的態度,除了勞基法修法爆發爭議,備受期待的礦業法、空污法,紛紛傳出政院版比部會的預告版更退後,更不利於環境的「慘況」,環評法最後會修成什麼樣子,抑或是在這樣的狀況下,環保署會暫緩環評制度改革,也不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