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出爐 蘇揆:打造優質海洋國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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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出爐 蘇揆:打造優質海洋國家

2019年04月26日
摘錄自2019年4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研議多時,我國首部「海洋基本法草案」昨(2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根據草案,政府應在海洋基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內容必須包括國家海洋發展的願景及目標、海洋發展策略的基本理念及方針、推動海洋策略的步驟及具體措施、其他為推進國家海洋政策的必要事項等。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藉由「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規範政府義務與授權,以及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進而達到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目的。

海委會副主委莊慶達指出,處理海洋廢棄物是今年重點,海洋基本法第八條提到海委會需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海委會已經成立海洋保育艦隊,執行清理海洋廢棄物。

「海洋基本法」草案計19條,重點如下:(節錄自海洋委員會
一、揭櫫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及國際交流合作之海洋發展基本原則。(草案第3條)
二、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與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草案第4條)
三、以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理念,參與區域及國際合作。(草案第5條)
四、國民、企業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推展國家海洋政策、施政計畫及措施。(草案第6條)
五、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草案第7條)
六、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以強化污染防治能量、推動海洋復育及保護海洋環境。(草案第8條)
七、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以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草案第9條)
八、尊重、維護、保存海洋文化資產,並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草案第10條)
九、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以推動普及全民海洋教育。(草案第11條)
十、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並協調整合海洋研究資源,以提升海洋研究專業能力。(草案第12條)
十一、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海域使用者權益。(草案第13條)
十二、寬列海洋事務預算,補助與表彰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中央政府並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草案第14條)
十三、本法施行後1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應配合檢討所主管之政策及行政措施。(草案第15條)
十四、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其訂修、廢止前之解釋及適用方式。(草案第16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確實執行海洋相關法規。(草案第17條)
十六、國家海洋日訂為6月8日。(草案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