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因為生活自用而進入森林採集野菜、果實、種子,撿拾枯枝的行為,不再擔心觸法了。歷經15年,「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今(4日)上路,未來森林葉花果這類副產物,基於自用採集免申請;而原住民族基於傳統祭儀、生命禮俗及公共使用的林木需求,也可由部落或社區組織以年度為單位提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主管理使用。
原住民族法學專家指出,這項法令不但符合國際趨勢,也使得台灣森林保育的意涵,兼顧永續利用、經濟效益以及公共利益;並且透過恢復原住民自然資源使用權利,引入傳統生態知識,讓森林更永續。
採取森林副產物免申請 主產物採取部落會議來決定
林務局長林華慶表示,採取規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森林中的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只要帶著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身分即可。
不過,非原住民傳統使用植物的野生蘭科植物、會破壞樹體的牛樟芝、香山芝,盜採壓力大的月橘,以及文資法指定的珍貴稀有植物、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屬於有條件採取物種必須申請。而台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的物種則依不同地區、部落公告,比照有條件可採取物種。
主產物方面則秉持「部落會議、資訊公開、公益為先、自主管理、主動協助」等原則,由部落或原住民團體,以經營自然資源、自主管理的精神接受提案,提案人須經過部落會議同意;若無部落會議,則向鄉公所取得證明。
甲酸漿是高膳纖維的植物。小米糯性高,透過甲酸漿來平衡,可幫助消化。甲酸漿一年四季都有。
若基於傳統禮俗、祭儀、營造公共空間所需,或傳統文化活動等性質,屬於公益性使用,可無償取得;但若為個人自用,則依據森林法申請、付費。
可採取的森林區域則指原住民族地區1的國有林、公有林。國、公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於受理採取提案後,需將提案書內容先公告一定期間,週知鄰近部落、原住民團體等權益關係人。
部落、原住民團體提案時,須同時提出採取森林產物之自主管理機制或公約,未來原住民族部落成為公法人後,主管機關或國、公有林土地管理機關可依據本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辦理採取林產物查驗工作,落實部落自主管理;此外,受理機關應協助提案人辦理本規則相關提案事項。
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隱含永續契機
農委會指出,採取規則的施行,對於原住民與國有或公有森林間的關係,有「資源盤整」、「文化傳承」及「守護山林」三大意義。
2007年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肯定原住民族在族群、土地、領土與自然資源的自主權;承認並尊重原住民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將有助於實現環境的永續、公平發展。
東華大學副教授蔡志偉認為,規則中自主管理的設計,是邁入原住民族自治的一小步。
「國際間於1992年就確認,原住民族傳統知識是全球下一個階段永續發展的重要關鍵。」蔡志偉說,這項法令的制定,讓台灣未自外於國際趨勢,也承認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的重要性;原住民族透過自然資源的利用,是實現部落傳統文化的管道。
他說,法令以族人提出自然資源使用方案,取代申請,捨棄了上對下申請核准的過程,有助於實現原基法中,原住民族和政府部門自然資源共管的理想。
過去族人動輒因森林產物採取而違法受罰,他認為此項法令公告的意義除了除罪化,更重要的是,重新定位及詮釋原住民使用自然資源行為,從純粹破壞森林、影響森林永續的角度,轉換為認可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用的傳統知識,是達到永續發展的方式。
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歷經15年終於公告
早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上路前,2004年農委會即修訂森林法第15條第4項,森林位於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求,採取森林產物。但長久來,對於傳統領域的範圍,一直未能公告,直至2005年,司馬庫斯倒櫸木事件後,農委會與原民會共同發布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並於公告區域範圍試辦。
但要以法規保障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並不容易。在法規要求上,每一個用詞都必須明確,除了傳統領域的公告,何時採、採多少,如何認定各民族的的生活慣俗?都需一清二楚、易於執行,使得規則的制定,從2004年一直到2016年,歷經12年才完成條文、進行預告。從預告到公告,將近三年時間,經過不斷調整溝通,終於完成這項規則制定。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表示,「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發布後,除回復並保障原住民族使用傳統領域森林資源之傳統權利外,也同時賦與其應盡義務,有助於原住民重拾民族植物傳統知識與生態智慧,並可藉由森林資源之惠益分享,讓原住民重新成為台灣森林的最佳守護者。
※ 註釋:1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義,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