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益信託有268件,其中有267件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基金因為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免課稅,其受託金額高達853億8400萬元;而唯一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則因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而被課徵所得稅和贈與稅,平平是公益用途,卻一點都不公平,獨厚信託業者,打壓公益團體!
立法院於明(23)日下午排審信託法部分修正條文,將討論民進黨陳曼麗委員、王榮璋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及賴士葆委員四個版本的信託法修正條文。本次修法除肯定立法院為促使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發揮公益性外,長年推動國內環境信託及自然保護的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荒野保護協會,與國內第一起公益信託創辦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推動文化資產信託的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徐明福榮譽教授、吳秉聲教授、清華大學環境與文化資源學系榮芳杰教授、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思廷教授、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黃心蓉副教授及恩典法律事務所等,期待明(23)日下午立法院排審信託法修正草案,能修好又修滿。
針對信託法修法共同訴求
1. 強烈建議公益信託賦稅公平納入信託修法條文,避免獨厚不具公益專業的信託業者。
2. 取消公益信託的現金佔比及年度支出要求,避免重要事與物受到變賣與破壞。
3. 回歸公益勸募條例處理公益信託勸募事宜。
4. 成立公益信託專責部門「公益信託監督委員會」。
5. 加強公益信託資訊公開,於網路揭露公益事務、財務情況及信託契約,讓全民檢視。
修法條文
公益信託賦稅制度要合理
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核心理念是透過民眾自發進行集資保護自然或文化資產,或捐地保護等方式,使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成為民間保護利器。像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成功取得1130公里長的海岸線,並擁有8015公頃的沿海棲地,係因英國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享有稅賦優惠;更有關注文化資產保存學者發表聲明,實踐文化資產信託的理想,最重要的是須提高私有產權的信託誘因(附件一:學者聯合聲明),因此修改公益信託不合理賦稅為必要之急。
在台灣目前不合理課稅問題皆來自於公益信託限定信託業者才具免稅資格的窘境。
例如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是以「保護山林」的公益目的,先後由「非信託業者的公益法人」荒野保護協會與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擔任受託人。歷經多年復育,廢果園逐漸回復為森林,當地生態再次成為穿山甲、林鵰、黃嘴角鴞等生物的家,顯示保護後適當經營管理可創造更大生態價值。
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交付給有環境經營能力的公益法人管理,稅賦單位卻依據稅法告知自然谷受託人為一般公益法人、非信託業者,故得課徵所得稅和遺贈稅。即使該公益法人執行保育公益就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但在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時,卻反而要被課稅。然而,信託業者(銀行)承接公益信託卻立即享有免稅條款,有獨惠信託業者之疑。因此強烈建議公益信託賦稅公平納入信託修法條文,讓有實質在做公益的公益信託為免稅考量。
資產保存類型之公益信託不受重視
本次修正版本中,部分版本提出「公益信託設立須符合一定現金總額之比率,及年度支出需占總財產的2~5%或年度收入的60~80%」。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表示,此法立意良好,可促使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運作落實公益情形;但資產保存類型的公益信託,未來恐面臨將公益信託保護的土地或文資「直接變賣土地或文資變現才能符合法條之比率」,或是保護土地或文資同時還要湊齊一定比例之現金才能成立,喪失土地或文化資產守護的信託初衷!文化資產保存學者聯合聲明也表示:考量保存文化資產的特殊專業性,文化資產信託應思考其土地與建物所能帶來的並非金錢價值,而是文化傳承的使命。修法草案規範一般公益信託監督規定,例如︰修法限定年度支出為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將不啻為斷送未來另一個可以有效保存私有文化資產的途徑,建請三思。
我們認為非僅於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才能展現公益性質,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成立目的即具備公益性。呼籲本次修正信託法時,須考量資產保存型及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的一體適用性,針對金融給付型公益信託嚴加管理之條文也應明文描述資產保存類型的適用條文。
共同為下一代守護美好事與物
有部分新增條文規定公益信託要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然而此新增條文在法規適用有些疑慮,因勸募條例中公益信託不是主體,因此建議解決問題核心應該是要從公益勸募條例中修正,方能顧及法規適用以及公平性。
此外,為避免「假公益、真避稅」的金融給付公益信託持續成立,呼籲政府成立公益信託專責部門「公益信託監督委員會」,瞭解台灣公益信託全貌,包含評估公益信託申請之公益性,以及掌握資產運用情況;同時需要將公益信託資訊公開,於網路上揭露公益事務、財務以及公益信託契約,透過資料公開透明化、讓民眾參與,加強公益信託責信制度。
為使台灣永續,目前已有多位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將近1800位一般民眾共同連署支持要求(1)公益信託賦稅平等(2)公益信託文書內容資訊統一公開(3)成立統一專責的「公益信託設立許可委員會」!
【附件】學者聯合聲明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