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DS:聯合國千禧年的環境永續目標(二)丹麥與瑞典 | 環境資訊中心

NSDS:聯合國千禧年的環境永續目標(二)丹麥與瑞典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小辭典

2007年05月11日
編輯部彙編

已開發國家之貧窮、健康、疾病等問題不若開發中國家嚴重而極端,先進已開發國家的對應政策重點多在於如何提供援外的國際合作。但是,在目標七之確保環境永續力方面,先進國家的政策除了持續關心全球合作的途徑之外,也同時依據各國本身的自然、經濟地理狀態、社會條件等特性而努力改善國內的環境問題。這足以突顯環境問題是全球各國都必須面對的共同問題。

以已開發國家丹麥與瑞典為例,其環境政策重點如下:

丹麥:以農畜業等產業為經濟主軸的丹麥在2005提出整合貿易與環境的「貿易、成長與發展」政策。企圖將擅長的經濟貿易管道與環境問題鍊結在一起,整合出兼具環境關懷的貿易與經濟成長政策。

瑞典:在憲法中明確制訂資訊透明法令體系,以「新聞自由法(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ct)」規定為例,除特殊領域如國防、中央銀行雙率等,人民可以自由取得府所有的官方資訊。必須在確保環境永續力方面,具體提出以下相關政策與措施:

*於2002年提出國家永續發展策略(NSDS)作為國家最高的指導原則。

*在2003年設立協調各部會永續發展的秘書處,驅使國內與國際皆能邁向永續發展的方向。

*提出永續能源政策,規定來自再生能源的發電能力在2010年之前必須有實際的增加量;並啟用綠色認證系統(Green Certificate system)認證可再生能源的電力,要求消費者要購買一定比例的綠色認證電力。

*增加國內自然保育的投資,在1999-2002年之間劃設86000公頃土地為保護區,並將環保與生物多樣性維護工作納入國際援助的內容。

*促使歐盟同意減經沿海的漁業捕撈壓力,開發更具選擇性的漁具。

*促使國際與開發中國家注重化學物質的管理政策。

*在國際組織與公約、國內及與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合作三方向皆努力以達成全球環境的可持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