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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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綠的產創條例 重創環境競爭力

2010年02月12日
作者:馬康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世界又平、又熱、又擠》的作者湯馬斯‧傅利曼稱讚台灣的經濟成長並非仰賴自然資源,而是挖掘人民的腦力。

傅利曼先生,你錯了

遺憾的是,他的判斷是錯的。台灣在整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沒奉上自身的礦物資源,卻大幅度的奉上了自然環境的涵容能力。而眾所皆知,台灣環境問題的根源在於產業結構扭曲。而當各方政商名流均極力抓緊時機向傅利曼輸誠,表示對低碳經濟的重視,然而卻沒有一個政商領袖認真思考一件更重要的議題:當前的產業創新條例,是否具有傅利曼所指出的開創以「生態友善的創新」為主的新商業模式的功能?

若由僅由名稱上觀之,大眾可能僅以為《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是鼓勵企業強化研發能力,以促使台灣迎向知識性經濟之類的小法。然而實際上,目前的產創條例,是將民進黨時代提出的《產業基本法》、《產業創新加值條例》以及《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三者整併而成,由此可知此法是被視為承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後,台灣產業政策的核心規範。

促產條例中,最受各界關注的即是大幅提供企業多項減稅措施,致使條例實施後,台灣整體稅收結構的扭曲,有高達75%的稅收,是由受薪階級所負擔。而國內孫克難、曾巨威等賦稅專業學者,更屢次於研究報告中指出若能取消促產的稅收減免相關規定,可改善國內貧富差距。而政府雖強調產創條例已大幅限縮稅收減免範圍,僅就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全球物流中心等4項提供賦稅減免,因此產業免稅額度,將從原本促產條例時的1千5百億,降至3百億;但稅改團體強調產創中既有的減稅額度與隱性補貼,伴隨其他的減稅措施,仍是猶如將國庫搬錢至財團金庫。

然而無論是促產或是產創,對產業結構的影響,決定台灣環境品質的未來。因此除關注社會公平性,更需檢驗是否會加劇環境不正義的現象。

促產條例的環境代價

如前所述,促產條例提供企業多項的稅收減免、獎勵,均是變相補貼,因此藉由檢視促產條例中,屬於「有害環境補貼」措施的多寡,即可明瞭台灣為此付出的環境代價。

根據國內相關研究分析,由於電子業本身的污染特性,以及現行環境相關管制的不足,無法產生制衡效果,因此依據促產條例提供給電子零組件的補貼,即屬有害環境補貼之一。研究建議應移除資訊硬體工業(即手機等通訊電子產品)與精密電子元件(即半導體業)投資抵減或5年免稅,方能減少環境衝擊。

此外,促產條例第五條與第六條中,提供產業在污染防治、水再生利用、節能、潔淨能源、溫室氣體減量等設備或技術,加速折舊以及稅額抵減的誘因。美其名是要提供企業誘因,然而實際上卻是變相將企業應該負擔的環境成本,轉由國庫負擔。而且在污染防治上,已有空污費這項經濟工具,卻又在促產條例中提供另一項設備方面的補貼,僅有對廠商重複補貼,而無實際環境效益。

另就溫室氣體減量上,既然促產條例已提供減碳誘因,意即政府已對各企業近年所謂自我標榜的「自願性減量」的早期行動,提供回饋,因此若政府於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時採納企業遊說,號稱「自願性減量」為碳補償額度之一,則反而將創造出許多的浮誇的減量成效,無助台灣的實質轉型。

產業創新的空白環境承諾

產創條例中,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列為立法重點,獨立以第7章規範之,並訂出如下條文:

第21條: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第22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並得允許10%以下之價差。

第23條: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

但細部檢視這些條文,即知僅是徒具形式,而毫無實質效力,更遑論鼓勵生態友善創新。目前各企業早已利用各類經濟部的「科專計畫」以及「輔導專案」,將本該自行負擔的成本、專業人力訓練責任,外包由人民稅金負擔。上述條文將更將強化此現象,亦無助於促成企業內部的「體制創新」、強化環安部門的專業度以及與製程部門的整合。而且這些條文,更是凸顯出官僚體系的本位主義。

在環保署研議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中,即設有產品管理專章,分別針對環境友善化設計、環境保護產品分類、綠色採購逐條規範,甚至還強調需公開產品資訊。簡而言之,產創條例的第7章的相關內容,環保署即將送院核定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中,均規劃得更為完整與明確。

以上現象即知,產創條例的第7章,根本毫無意義, 只是整個法案的漂綠遮羞布。不僅與其他法令重複,更毫無回應當前扭曲的產業結構所造成的環境問題,以及矯正促產條例的環境代價。

迎向生態創新

當各國紛紛意識到需以綠色經濟思維,建構新的產業發展政策時,台灣當前的產創條例,卻只能讓人感嘆經建部門目光的短淺,沒有意識到以永續性創新強化台灣綠色競爭力,擺脫對高污染產業的依賴的重要性。

以德國為例,德國政府於2008年提出的「產業生態化政策──創新、成長與就業的永續政策」中,即強調應推動生態稅、移除環境有害補貼、以稅賦減免與補貼鼓勵環境化採購,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等措施,來達到目標;鑑於許多環保產業多屬中小企業,申請貸款較為不易,提出簡化中小企業環境面投資的財務負擔,建立「保護氣候創新基金」等具體建議;還強調嚴格的環境管制標準,可促進技術提昇。而在中國方面,近年來亦將企業環境績效,列為是否能允許上市上櫃的條件。近期更指出,將減少對高污染產業的融資,促進其產業轉型。

因此,若真正要使產業創新條例,能具有引領生態創新的功能,則關鍵絕非是否將產業環境永續發展獨立成章,而是在其他實際具有效力的機制中,將環境納入考量。

如產創第4條中,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若為妥善考量環境面的影響,應強制規定產業發展計畫應經由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後,方可核定。而在第19條中,規範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在此審核程序中,應該參採個案環評程序,確保此投資案不會對他國的環境造成衝擊。並要求廠商應於環境、勞工上,採取與國內一致的標準,方可落實真正的企業社會責任。

產創在資金協助一章中,仍是提供了許多政策上的胡蘿蔔,持續將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等項目,列為融資範圍,但更應搭配「國發基金不得挹注近年內違反環境法令紀錄之公司」、「不得挹注於生態效率低於同業者」等鞭子型的規範,方有迫使產業迎向生態創新的實際效力。而從台灣的現況,要促進產業與環境共生的關鍵因素,則是於第10章針對產業園區的規定中,明確要求各項園區的設置,應依循國土綜合計畫的區位劃分,不得佔用優良農地、環境生態敏感區等,避免重蹈中科三期后里基地般「環境、企業、政府」三輸的覆轍。

產業創新條例的審查,同時檢驗著「庶民經濟」與「節能減碳」兩大政策口號。若是行政單位無視於既有條例內容的漏洞,仍想採用地制法模式,以順遂政商複合體的心意,則真正受傷的,絕非只是立法委員而已,而是還期待公平與永續的台灣。

本文轉載自台灣立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