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我國正式納入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與國際接軌;未來廠商所使用的化學物質都必須登錄在統一管理的平台,違反者將受罰、甚至受到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的處分。此修正案將待總統公告一年後生效。
與民間團體合力推動修法的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這是繼今年6月修正通過《食管法》後,另一個填補食安漏洞的立法,讓主管機關在源頭就掌握住化學物質的製造輸入情形,未來便可供衛福部、農委會等其它部會在需要時得以進行資料勾稽比對。
另外,修正案規定,對於廠商主張屬於商業機密的資料,在公共利益大於業者商業利益的考量下,也要求適度資訊公開。
另外,立法院也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加入奈米物質的登錄要求。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這是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制度上的一大步,後續將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制定相關子法。
環保署:明年制定具體登錄辦法
這次修法也賦予環保機關強化管制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的權責。未來一年內,環保署可依據本法的授權,陸續完成訂定化學物質登錄相關管理辦法,避免我國淪為國際上新興或新研發化學物質試驗場所。
環保署毒管處處長袁紹英說明,針對既有的化學物質,第一階段會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廠商,針對已在勞委會登錄的7萬9000種化學品,提供基本資料;接著會分階段,要求針對一定數量以上、某些危害性比較高的物質做更詳細的登錄。
至於新興的化學物質,「未來全都要登錄。」袁紹英表示,2014年7月以後,將邀其相關廠商、環保團體和立法委員,就化學物質登錄噸數級距、種類、登錄資料、登錄後定期提報製造、輸入量及方式、資訊公開等充分討論後,制定具體的登錄辦法,讓台灣的登錄資料能夠與世界接軌。
修正案實施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的業者,應向環保署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內容包括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經環保署核准登錄後,才得以製造或輸入。違反上述規定者,處20~200萬元3~30萬元的罰鍰;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