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法,給問嗎? 環境律師詹順貴來解答
做為國家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最上位法」,《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國土法)自1997年送入立法院,歷經六屆立委,終於在第八屆立委任期的最後一天(12月18日)通過。各界對此法寄予厚望,盼能終結多年來土地利用的諸多亂象與爭端。但國土法能否成為一切問題的解答?本報特別邀請法案的推手——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立委候選人,同時也是長期關注國土法的環境律師詹順貴(以下簡稱詹)協助解讀國土計畫法。環境律師詹順貴接受本報專訪解析國土計畫法。攝影:陳文姿。Q1:《國土計畫法》四大功能分區,此機制可避免下一個大埔案嗎?詹:現行的《區域計畫法》中,常透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將非都市用地(例如農地)變成都市用地,或是將農業區變成工業區。《國土計畫法》則將全國土地利用劃為四大區——「農業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土地不能跨區使用,藉這樣的框架確保各區土地不被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