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管理第一步 內政部公告「海岸地區範圍」
《海岸管理法》已於2月4日公布實施,依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劃定公告海岸地區,界定範圍後以利海岸資源調查、資訊蒐集或整體規劃作業。趕在法令規定內搶灘,內政部於本月4日依海岸管理法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交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依據《海岸管理法》第2條規定,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兩部分;濱海陸地是指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間的陸域為界線;近岸海域則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到30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3浬涵蓋的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