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05日
聲明團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對立法院於日前在2015年3月30日逕行依內規《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四條:「本院核發新聞採訪證件以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常駐本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地方性報導媒體及屬於個人於主觀性發布新聞者均不發給」,以本會為公益社團、非商業公司為由,拒絕本會環境資訊電子報記者進入採訪。該舉動違反了大法官會議《
立法院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規定,
事發隔日,本會行文立院,要求說明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規定,有何法源依據?並強調,該規定如無依據,即應修改要點,取消商業登記之資格限制,以符合新聞自由、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大法官第689號保障新聞自由之釋憲文。立院於4月24日回文,內容迴避本會詢問其法源依據及違憲一事,刻意避重就輕,無具體、立即改善之誠意:「本院致力強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暨各媒體採訪權益,惟對採訪證之發放對象及入院採訪人數,仍須考量維護機關內部之人、地、物安全以及會議之順利進行,貴協會所提寶貴建議,將供作日後本院修法參考。」
根據《釋字第689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