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然違憲 箝制採訪自由 拒絕公民團體監督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立法院公然違憲 箝制採訪自由 拒絕公民團體監督 

2015年05月05日
聲明團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對立法院於日前在2015年3月30日逕行依內規《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第四條:「本院核發新聞採訪證件以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常駐本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地方性報導媒體及屬於個人於主觀性發布新聞者均不發給」,以本會為公益社團、非商業公司為由,拒絕本會環境資訊電子報記者進入採訪。該舉動違反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的認定,即新聞採訪行為應不侷限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亦保障一般人的採訪行為。本會對立法院公然違憲,箝制採訪自由,逃避公民團體監督之行為,在此提出嚴正抗議!

公民以手機紀錄立院外大型集會。圖片來源:tomscy2000

立法院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於「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的規定,非但排除社團法人與非商業性財團法人設立之媒體,更嚴重違背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的精神。該司法解釋是為確立民主政治的程序公開原則,保障新聞採訪權,謂「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立法院的作為無疑大開民主倒車。

環團抗議立法院箝制新聞自由。攝影:Jiang;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事發隔日,本會行文立院,要求說明採訪證核發對象僅限「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規定,有何法源依據?並強調,該規定如無依據,即應修改要點,取消商業登記之資格限制,以符合新聞自由、政府資訊公開以及大法官第689號保障新聞自由之釋憲文。立院於4月24日回文,內容迴避本會詢問其法源依據及違憲一事,刻意避重就輕,無具體、立即改善之誠意:「本院致力強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暨各媒體採訪權益,惟對採訪證之發放對象及入院採訪人數,仍須考量維護機關內部之人、地、物安全以及會議之順利進行,貴協會所提寶貴建議,將供作日後本院修法參考。」

根據《釋字第689號解釋》,新聞媒體為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的重要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立院表面宣稱欲強化政府資訊公開,實則處處阻饒新聞採訪報導的資料蒐集行為,對於缺乏法源依據的內規,又無即刻改善之誠意,可說是立法機關帶頭違憲的不良示範。因此,本會呼籲,立法院作為民意機構,屬環境相關立法、審查預算與監督行政的重要場域,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應以身作則遵守法律,摒棄利用商業登記與否限制採訪權,修訂出合乎憲法精神的採訪規定,以推動議事公開透明,保障民眾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