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04日
摘錄自2015年6月3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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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國際漁業規範,將防範非法捕撈及相關罰則入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告表示,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報告,近年全世界海洋漁獲3成來自非法捕魚,產值約新台幣138億美元,嚴重威脅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生物多樣性。國際間積極推動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捕活動。
農委會指出,台灣名列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無論船隊規模及捕獲量均相當龐大。目前與台灣漁業條件相近的韓國及菲律賓均完成修法,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提升我國海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處分,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
- 增訂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
- 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
- 增訂罰則,違規處以撤照、收照或罰鍰,並得沒入漁船、漁具或漁獲物;另增訂,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期間,不得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違反者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