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提修法:個人隨機放生 農委會應提供收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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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提修法:個人隨機放生 農委會應提供收容

2017年03月07日
本報2017年3月7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行政部門原規劃在本會期修法加嚴約束放生行為,避免造成不當放生危害生態,卻在上周五(3日)的黨團協商過程中遭挫,在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強烈主導下,為隨機、個人放生另闢蹊徑,未來民眾「經過餐廳看到裡面有一條魚,心動善念隨機想救牠,無法認定是野生動物或一般經濟動物」,依法可一通電話通報,由農委會或地方政府進行媒合、收容等,提供「你放生政府埋單」的全套放生服務。修正文字將送立法院確認。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攸關放生行為的規範,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將現行版本中第一款建議修正為「釋放經飼養之野生動物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使得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放生物種若為《動物保護法》規範的犬貓、寵物及實驗動物、《畜牧法》規範的經濟動物、《漁業法》規範的海洋經濟生物等,從其規定。

第二款修正為「前項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規模宗教放生未能達到「護生」的目的,已引起社會爭議,如今林岱樺提出修法,要求政府協助「個人放生」。圖為資料照片,分別是滿滿的外來種魚類、被用不舒服的姿勢倒放的綠蠵龜、隨意丟在馬來西亞保護區的白化緬甸蟒。製圖:邱柏愷

林岱樺:隨機放生屬善行 農委會應提供通報收容

3日的黨團協商一開始,林岱樺即提出預先準備好的野保法第32、46條,牽涉放生行為規範的修正資料,指出放生需要專業、科學,而一般民眾無法認定是否屬於野保法管轄範圍,因此需有中繼站這類專責機構及機制,身為行政主管機關的林務局責無旁貸;並再三強調這項主張獲得環保團體和動保團體認同。

林岱樺舉民眾經過魚店,卻不知道是否為保育類、該怎麼救,因此建議野保法修法導向類似情況由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中心增列項目收容之。

「我和朋友去吃,我看他可憐,我就買下來,但是若按照法令是要去問這條魚可不可以(放生),如果按照第46條,我必須事先告知。我一定是隨機經過,我隨機要救他,我怎麼事先告知我要買這一條保育類的魚?」林岱樺說,若還要事先通報,「我怎麼知道我要去哪家餐廳?我要通報,那你要告訴我通報要往哪裡放,這不是我的責任,你要告訴我可以去哪裡放。或者是魚出來包括要怎麼運,這是主管機關的專業,是你要輔導我的。」

林岱樺主張保留32條現行條文,但增加「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含通報、收容)、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事項」、「在主管機關尚未完備上述之辦法擬訂時,野生動物釋放者,一律向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所轄管或委託之救傷收容中心通報及收容」兩項說明。

林岱樺表示,這是他與動保團體、行政單位、環保團體所擬的初稿。「一定要有專業科學的放生,只是該由誰來認定。」

林岱樺:放生初犯者不罰  責以環境生態教育6小時

事關32條罰則的條文,則為第46條。行政院版對於違法32條第1項規定或第2項規範,釋放一般類野生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釋放之野生動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款。林岱樺則主張初犯者不罰,對初犯者主張「應接受6小時環境生態教育」。

「放生的是善良的人,保護動物的也是善良的人。」林岱樺說,最重要的是教育,則以環境生態教育,若不到者,可依據行政法處理。

另外,他主張由放生者主動通報,由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告知放到哪裡。若無法判定,收容責任就在主管機關,並由林務局全國6所野動救傷收容中心救助收容。主管機關也應進行調查,包括民間經營的中繼站、宗教團體有放生園,讓民眾知道有這些機構存在。「總之多了專業科學的放生,抓到無法認定時就是主動通報主管機關。」

名為黨團協商  實則民進黨內部擺不平

雖名為黨團協商,現場幾乎都是民進黨立委為主的意見,即使如此,意見仍有分歧。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舉自己家鄉南投縣,魚池或中寮大量出現過去沒有出現的物種,日月潭出現了魚虎,在短時間綿密的形成地方居民的威脅,疑似放生行為所致,主張必須管制。支持32條參照行政院版比較明確。

對於懲處的態度,他質疑能否認定初犯者身分,無法接受初犯者只需6小時環境生態教育「寬鬆的罰則」。「篤信佛教的人,放生應是在狩獵過程中,按照傳統是針對惡意捕捉的對象,而非大量、刻意的為了放生而養育的對象」建議第46條按照行政院版本。

民進黨立委陳曼麗表達支持行政院版,認為初犯者難以認定,他舉日本龍貓森林為例,建議以認購棲地來保育森林中的物種取代放生。

但是林岱樺以主席的優勢再度發言,「我一定要為善良的放生者說話,但是這些放生者沒有專業,也沒有專業的科學數據,所以應導向科學專業的放生。不要污名化、民粹化的摧毀放生團體,他們現在所做的努力,包括做經濟動物的疫苗,錢都是放生團體出的,所以不要污衊動保團體。」

「我個人絕對反對商業的放生,甚至要嚴予重罰。但商業放生要怎麼界定?討論很久實在很難認定。所以我們要引導慈悲心隨機放生。」林岱樺說,「我請各位委員考量一下,只包括一般類和保育類有區分,保育類就重罰,一般類……真的是不懂,誤抓,要給他教育。」

救傷收容中心目標與放生不同

林務局保育組長夏榮生說明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中心現況時表示,目前全國有六座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中心,收容的對象是查緝違法走私的野生動物,除了健康的個體在一段救治後可以野放,其他都是收容,政府為此需花費非常多的資源。其次,縣市政府已提供野生動物救傷諮詢協助,但已無力負荷收容。最後,近年來已與宗教團體、民間團體合作,將放生導入救傷野生動物,復原後野放的護生行為。

近年陸續有政府與宗教團體合作,推動以「護生」取代放生行為的決心。本圖為資料照片,林務局提供。
近年陸續有政府與宗教團體合作,推動以「護生」取代放生行為的決心。本圖為資料照片,林務局提供。

夏榮生也指出,違規者難以認定的問題,林岱樺認為不成問題,「重點是教育,這才是根本。」

蔡培慧再次發言表示,既然是善意,就不會在不清楚的條件下為之。針對問都不問就放生的人,給予處罰是合理的;認為行政院版是妥當的。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也表示,如果一般動物也往野動救傷收容中心送,尤其不是在台灣的天然環境生長的野生動物,進入收容可能比較難。「你都沒有辦法處理,你叫民眾怎麼處理?」林岱樺打斷黃金城的話,直問怎可抹滅人家的宗教教義。

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說,放生是結果論,動機是好的,不代表結果是好的。對於放生團體,已進行溝通,但仍要導入法令。若首次初犯者不罰,每個人都初犯一次,生態風險過大;其次,放生者有動機良善者,但也有很多不屬於這方面,難以初犯者的動機來界定好和不好。不罰初犯者,可能放過那些惡意放生者。

雖然在場立委及行政部門傾向支持行政院版修法條文,但林岱樺仍排除眾議,中場休息林華慶再三表達、說明,野生動物救傷收容的目的無法收容隨機放生的物種。雙方討論過程,林岱樺說話的速度變快,一度以全場都能聽見的聲量說林華慶傲慢、與之對槓,並一面提醒場內不可錄音。

協商結果在32條說明增列:「在主管機關辦法尚未完備前,野生動物釋放者,一律向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所轄管或委託之救傷收容中心通報、收容或媒合。」

第46條罰則協商文字,以行政院版為主,並在行政院版「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訂辦法有關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增加「(通報、收容或媒合)」。

※ 註釋:依據法令,保育類物種不得陳售,民眾若發現違法情事本已賦予通報責任。

※ 2017/3/3黨團協商影音紀錄(影片來自立法院IVOD,字幕由新頭殼製作)

參考資料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