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倫:魚槍、魚線、魚網盡頭的省思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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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倫:魚槍、魚線、魚網盡頭的省思

2017年04月28日
作者:陳昭倫(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員)

自從漁業署預公告「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以來,反對這個管制措施的評論一直在網路平台不斷的湧出,從不同的面向對禁止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的措施進行質疑。

雖然筆者整理了公民科學家過去20年調查台灣珊瑚(岩)礁區指標性魚類的資料,清楚的告訴大家台灣海中已無魚的窘境,也獲得大部分支持與反對禁止魚槍團體的共識。但是,詳讀反對管制魚槍團體朋友的意見,特別是東海大學溫國彰教授台東大學蔡政良教授以及花蓮地檢署羅國榮檢察官專文的論述(以下皆簡稱前文),筆者反覆的思考著,既然大家都同意台灣沿近海生態面臨極大的挑戰,漁業資源嚴重枯竭,急需各項保護與復育的措施,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反彈呢?

雖然筆者並非法學訓練出身,但多年來參與環境保育工作,在多位法律前輩的薰陶之下,學習到海洋與漁業相關的法律論述,再則也想針對這幾篇前文中所提到對於目前漁業資源管理措施提出的質疑,整理目前已有或是即將上路各項沿近海洋管理措施,讓關心海洋的閱聽大眾理解。

楊維晟作品 魚市場 鬼頭刀 魚頭

魚市場,鬼頭刀。攝影:楊維晟。

這幾篇反對魚槍管制專文的論點包括:一、既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讓人民只要合法申請擁有,為何不能讓人民下水去狩獵呢?二、為何只允許原住民可以使用魚槍,而限制其他族群使用?三、造成所謂的「禁漁之種族」的說法?如果要禁漁為何不去取締其他漁法,專挑魚槍管制下手? 四、為何不學國外的漁業管理方式,劃設地區、獵捕季節、採捕數量等等方式進行所謂有效海洋資源管理,而是直接進行禁止使用魚槍狩獵?

一、既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讓人民只要合法申請擁有魚槍,為何不能讓人民下海去狩獵呢?

2002年10月2日訂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並就教了相關法律專家,發現此法清楚規範民眾、原住民及漁民得申請魚槍,並於核定購置持有魚槍通知書及魚槍許可執照上敘明:使用魚槍時,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漁業法》等規定。顯見魚槍核發辦法,並非如前文所說優先於海洋資源管理法規。

2004年2月11日起,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3B00012 號令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明定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這幾年來,政府重視海洋事務,除了進行海洋主責機關組織改造外,亦逐步整理海洋管理相關法秩序。因此,於2016年3月18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0705號令修正發布、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移除後,漁業署便接續相關法令完備工作,避免海洋生物資源保育法令空窗過久 。單就魚槍持有的角度而言,目前魚槍列於「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中,可解釋為僅供潛水人員於海中遭遇海洋危險生物攻擊時(例如,鯊魚),作自我防衛使用,應無疑義。對於職業漁民而言,依漁業法第6條:「經營漁業者,應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自1989年起,漁業署已停發「潛水器」漁業執照,且漁業法實施近90年來,從未發放「魚槍」漁業執照。

綜合以上的論點,領有魚槍許可證就必須遵循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漁業法》而不得非法捕魚,也就未有個別實體法上之信賴利益受損。

二、為何只允許原住民可以使用魚槍,而限制其他族群使用?

「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管理辦法跨部會討論中,原住民委會提出原住民基於文化、祭儀或自用,有使用魚槍進行狩獵需求。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是獵捕野生動物非營利行為,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是自用為限。而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定義也在基本法中針對「傳統居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有所定義,而不是拿著魚槍從花東打到基隆淡水。 筆者到過許多太平洋島國進行珊瑚礁調查,也親身觀察到他們與海共生的漁獵方式,特別對於傳統領域之間的堅持與守護,甚至因為不同部落跨領域的採捕引起了衝突與戰爭。

因此,筆者也相信同屬南島語族的台灣原住民族群都有一套來自祖先千年與海洋共存永續文化,就像其他散落在太平洋島國的族人一樣,透過這樣的努力在自我的傳統領域中實踐海洋文化與祭儀的傳承。

三、前文挑戰最多的是認為「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說明稱有明定禁漁區之必要,但根本沒有劃設所謂禁漁區,造成所謂的「禁漁之種族」?如果要禁漁為何不去取締其他漁法,專挑魚槍管制下手?

誠如筆者之前所說,近年來政府逐漸重視海洋事務,除了政府組織再造時,強調提升海洋主責機關組織必要,同時也逐步進行各項海洋管理相關法秩序,更逐步朝向沿近海3浬禁漁的方向前進。禁漁區是未來終極的理想,但是過程需要建立各項管理措施。除了魚槍及潛水器管制之外,筆者以「刺網」、「底拖網」、「越界捕魚」、「休漁期」、「體長管制」等關鍵字進行Google收尋,其實不難發現漁業署與海巡署都持續進行各項「禁漁」的管理措施。

例如,以刺網為例,為強化保育及復育沿近海棲地生態,推動3浬內禁止刺網作業,漁業署特研擬刺網漁業輔導措施, 自2016年5月起,亦已要求地方政府及漁會積極輔導、收回其刺網漁業執照。目前在各個擁有珊瑚(岩)礁岸的縣市,都已經或是逐步公告實施禁止刺網使用,也推動離漁和轉型等各項獎勵措施。而4月27日底拖網漁民於集結漁業署前抗議就可以知道政府推動禁止於距岸三浬內及禁止總噸位50以上於距岸12浬拖網的決心和所遭遇的阻力。至於取締越界外籍漁船的「護永專案」更在海巡署大力執行之下,在東沙、澎湖、台中外海等海域都有一定的成效。至於西北漁場萬里蟹、基隆宜蘭的鯖魚等休漁期和體長管制等等,都是英全政府執政之後,力推的海洋暨漁業資源永續管理的措施。而魚槍管制只是盤點台灣海洋資源管理事務過程中的一項,哪來所謂柿子挑軟的吃,禁漁之種族的問題呢?

現今漁業沒落,漁港不再停泊漁船,反成釣客釣場

現今漁業沒落,漁港不再停泊漁船,反成釣客釣場。攝影:楊維晟。

四、為何不學國外的漁業管理方式,劃設地區、獵捕季節、採捕數量等等方式進行所謂有效海洋資源管理,而是直接進行禁止使用魚槍狩獵?

台灣海洋資源的利用或是說漁業發展過程盤根錯節、珊瑚(岩)礁生物多樣性特性與前文所列舉的國外溫帶案例管理模式差頗大。首先,二戰終戰後台灣漁業的發展主要是為了滿足國人對於蛋白質的需求,雖有管理的架構但是落實和回饋的機制也都埋沒於政治利益的交換過程,而無法達成永續的理想。也因為為了持續漁業經濟的成長,發展出遠洋漁業成就所謂漁業大國的虛榮,而不永續的洗魚文化換來卻是歐盟黃牌甚至紅牌已「聽牌」的困窘,致使立法與行政機關火速定遠洋漁業相關管理與裁罰辦法,並已於4月初開出了第一張罰單。

同時,回首沿近漁源枯竭的困境,這一切要學外國劃設地區、獵捕季節、採捕數量等規範,也都到末日黃花的地步,不管是魚體長變小、漁獲總量變少、漁獲種類變少、單位時間努力量加倍也無法反映到用油的貼補,更遑論沿近海的棲地破壞、海洋污染雪上加霜的效應。而根據筆者諮詢取締違法魚槍潛水器漁獵的案例顯示,由於漁業資源枯竭,大部份的潛水漁獵(一)深度已由早年的20公尺水深向下探深超過40公尺,甚至60公尺,已經超越一般空氣潛水的安全深度,不僅危及潛水員生命或是後續高氧治療的費用,造成許多家庭的悲劇;(二)利用夜間潛水針對已經進入睡眠狀態的各種日行性珊瑚礁魚類進行採捕,不僅當次的採捕量都已超越所謂「自用」所需的隻數,而且造成白天珊瑚礁呈現清清如水,讓台灣潛水觀光也是無魚可看的奇景。

而在前文所認知的「台灣人主要消費食用的魚類並非珊瑚礁魚類,民眾至市場購買的魚貨也鮮少出自魚槍獵捕所得」,其實道理很簡單,這些獵捕至珊瑚礁區的魚類都是高經濟價值的現流魚,直接交貨給當地的餐廳以高單價方式提供給消費者,那能有機會進入一般的傳統市場?而且網路上也曾有類似的「洞洞魚」提供網路訂購,這些例子都說明魚槍狩獵非自用性的所得,基本上這都已經是觸法了。

過去40年來,台灣沿近海的漁業資源如同農業與土地一樣默默撐起了戰後經濟復甦、起飛到工業轉型的任務,但是也因為「重經濟、輕環境」的選擇,台灣的海洋付出了各項沈重的代價。

在這海洋環境即將「重落地」走向瓦解的時候,英全政府願意面對如糾纏漁網般的沿近海失衡苦果,提升海洋主責機關組織,面對台灣海洋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秩序進行盤整,筆者還是回到之前拙作所提的,台灣海洋無魚這件事是台灣島上所有人的歷史共業,就讓我們都放下對於各自漁法的堅持,共同打造「三浬海洋保護區」的願景,這包括魚槍、3浬刺網、3~12浬底拖網、扒網和釣魚管制與「漁業資源公共財」執法精神的落實。

而面對一波波民眾的抗議,政府當局必須很誠實的告訴人民,如果無法落實三浬海洋保護的每項措施,台灣的海洋就如同風雨飄搖中的年金,走向崩盤的未來,而我們真的要竭澤而漁嗎?

今日,或許先後順序難以周全、或許沒有一個排序能讓每個利益關係人都滿意,但既然漁業署有心要回歸海洋資源與棲地保育的推動,海巡署願意護永取締非法,保障合法和友善環境的漁法,身為進步中的海洋公民,何不就乘著這兩股正向改革的力量一起遠颺,為了未來的世代,找回一個可以永續的台灣海洋呢?

作者

陳昭倫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員,專長海洋生態及演化、珊瑚礁生物雜交與種化、系統發育分析、無脊椎動物保育遺傳領域。期待有那麼一天東沙環礁能夠成為台灣大堡礁,工作站人員不再為枉死的綠蠵龜愁眉苦臉,而是對著滿堂聽眾講述著保育成功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