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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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2019年04月12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將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從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實施以來第一次大修。

立法院12日中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攝影:陳文姿

立法院12日中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攝影:陳文姿

增加彈性與需求  有助於擴大綠能 

經濟部次長、前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這次修法對於再生能源推展有相當大的幫助。除了擴大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的利用外,也加入地方政府的力量,協助審查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有助加速再生能源推展。再生能源業者在政府躉購、與綠電自由市場間自由選擇,也會促進綠電發展。

這次修法開放業者可以在政府保證收購(躉購)制度與自由交易制度間相互轉換,不受限於20年的躉購合約,讓綠電能自由進入交易市場。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儲能,無法配合設置者則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

在獎勵補助方面,增加儲能與發電研發;並強調公民參與綠電,包括近年新興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以及原住民地區的再生能源都在補助之列。

再生能源推動者:修法務實  樂見偏鄉公民電廠受支持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偏鄉公民電廠發展不易,更需要政策的支持,樂見公民電廠被納入這次修正案中。用電大戶設置或購買再生能源的規範有助落實企業對環境的責任。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認為這次修法很務實。太陽能可以提供尖峰時間的用電,由於尖峰用電電價較高,廠商購買綠電加上憑證的價格未必不划算。過去綠電業者擔心到自由市場風險大,現在可以選擇回到躉購機制,相信會有更多業者加入市場。

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坦承已有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就等修正案通過。不過,她也說明是否從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與價格有關,也要與融資銀行討論,現在無法馬上決定,但她肯定這次修法有助於再生能源發展。

十年大翻修  離岸風電競標是否入法  引發朝野討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制定,以推廣國內再生能源利用,獎勵總量訂在650萬瓩至1,000萬瓩,並引入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鼓勵民間先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再由政府以優惠的躉購費率保證收購綠電20年。

蔡英文政府上台後,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2025年20%。行政院於2018年1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同年立院初審通過,但10條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相隔一年,本週二(9日)完成協商,保留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所提三條條文仍送今日院會處理。其中第4-1條、4-2條規範離岸風電的遴選與競標制度,第3條則是相關的名詞定義。

離岸風電設置初期要求廠商須帶動國內相關產業,故採遴選制度;後期為壓低價格而採競標制度,兩者價差甚大,一度引發朝野討論。孔文吉批蔡政府倉促推動離岸風電,過程不公開,價格太高有圖利廠商之虞,因此主張競標與遴選入法,以便立院監督。表決後第3條採行政院版本,第4-1、4-2不予採納。

林全能在修正案通過後受訪時解釋,離岸發展初期成本較高,要經一段時間才能帶動國內產業的量能並降低價格,這一點在歐洲也是如此,經濟部已經多次澄清。

他也說明,遴選與競標的法源是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且經立法院核備,立委還是可以監督。

用電大戶與政府優先設置再生能源  

經過十年,這次修法配合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的目標,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在2025年27GW,且規定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

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包括裝設再生能源、儲能設備、購買綠電與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種方式。林全能於修正案審查中說明,將參考地方自治條例,以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為對象,估計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獎勵部分則包括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的研發,以及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

躉購與自由市場可相互轉換  2000瓩以下簡化程序

今年初Google剛宣布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就在台灣,綠電採購與自由交易的需求越來多。這次修法允許綠電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自由市場)後與躉購(政府收購)機制二者相互轉換。

在簡便程序上,未達2000瓩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程序簡化,改由地方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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