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報導5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2019年修法,以解決工廠蓋不停的沉痾。但蔡政府上台(2016年5月20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則允許在農地上就地合法。例外條款[註]是則經濟部或地方政府公告的「不宜設立工廠」地區,即便符合低污染、既存兩大條件,仍不得申請納管,必須搬走。
《工輔法》今(20)日公告,經濟部1月預告的「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草案)將於下午正式公告上路,其中規範不宜設立工廠區域,包括28類地區,含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及農委會提出的23.4萬公頃「農產業群聚地區」。
依規定,「農產業群聚地區」上的農地工廠都必須逐步遷離,留下23萬公頃乾淨完整的農地專區。不過,2018年資料顯示,台灣擁有代表優良農地的「特定農業地區」33萬公頃、「一般農業區」24萬公頃。農產業群聚地區「只」畫23萬公頃,而且許多特定農業地區都未被納入,部分人士質疑是農地的大棄守。
《工輔法》就地納管下的最後防線
據農委會資料顯示,「農產業群聚地區」的法定農地面積以雲林、嘉義、台南、屏東為大宗,從3.3萬到5.1萬不等;但農地工廠大縣彰化僅剩2萬、台中則剩2000多公頃。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說明,「農產業群聚地區」的畫設是以農地資源盤查結果為基礎,將區塊完整、仍積極從事農業活動的地區列入,不限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蔡昇甫解釋,這次的畫設是農地最新盤查的「現況」為主,早期劃設特定農業區、但現況已被農地工廠群聚的地區並未劃入。但他澄清,並非沒劃入「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就代表「棄守」,因為《工輔法》並不允許新蓋農地工廠設立,所以沒劃入的地方也一樣不允許新增工廠。
蔡昇甫強調,正是由於有「農產業群聚地區」的畫設,即便是2016年5月20日以前既存的低污染工廠「就地輔導」原則,依法這些工廠也必須搬離,讓這23萬公頃成為完整的農業地區。
從現實中找出路 讓社會更重視農業與環境永續
「特定農業區」是台灣的優良農地或政府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須特別保護而劃定的農地,卻往往淪為違章工廠集中地區。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吳其融解釋,農地重劃後,道路拓寬、交通便利是主因。
他理解民眾想保留台灣優良農地的期待,但在實務上,就算將被違章工廠群聚的農地都畫入「農產業群聚地區」,也只是假象,地方政府也不會配合拆除。如何劃設群聚地區,而讓地方政府願意協助維護,這對政府體制裡相對弱勢的農委會是一大考驗,因此劃設這23萬公頃並不容易。
吳其融說,以民間團體的立場,要努力的是讓社會跟政府重視農業、環境,不要總是用經濟發展來要求農地退讓,這仍是一條漫長道路。
[註] 依據工輔法第28-5條,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不得申請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