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搭排門檻高 保護農糧生產標準不應降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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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搭排門檻高 保護農糧生產標準不應降低

農舍搭排好不好(下)

2013年12月09日
本報2013年12月9日宜蘭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當4000多座農舍散落在宜蘭縣農地上,光是談論排水問題不足以凸顯其荒謬。原本可以集村方式,將整個生活機能一併規劃,現在基於維護農民權益,准予個別農舍的興建;然而法令卻忽略農舍廢污水排放的影響力。面對建築污水搭排壓力,各水利會因應方式有異,但宜蘭水利會處理4000多戶農舍搭排的方式值得關注。

灌溉、放流水質 標準大不同

宜蘭水利會暫停搭排引起喧騰,反應最激烈的是宜蘭縣內農會,認為拒絕搭排會影響農地價格,損及農民權益。為了紓解農舍廢污水排放問題,宜蘭縣政府也在此時端出「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未來新建農舍都必須符合此項法條,不過此法案疑遭宜蘭縣議會杯葛,無法在此會期審理,須等明年捲土重來。

宜蘭縣政府環保局長陳登欽雖表示,自治條例草案將要求搭排者符合灌溉水質標準,不過送縣議會版本第9條,仍只說「符合放流水標準。」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長李兆峰澄清,縣府共識是「放流水應符合標準」也就是,必須符合排放該處的水質標準。

灌溉用水與放流水質比較表
灌溉水與放流水之比較。(製表:李寶蓮)

自治條例規範  新建農舍做好水利用

李兆峰說,無論是否有此自治條例,農田興建農舍,都必須先取得搭排同意,建設處才會同意發建照。自治條例是協助農舍擁有人能現地污水處理,並負起搭排該負的責任;但是現存的數千戶農舍不在此規範;至於排放水質要求,會透過與環保局加嚴放流水標準,逐步達成灌溉水質標準。

對於外界質疑何以不嚴格審查農舍興建,李兆峰解釋,中央法令允許農舍興建,並且不斷放寬標準,地方政府只能盡力防守,「中央門不關,地方也關不了」。另方面,他認為宜蘭搭排,不會像彰化農田水利會不斷被告,因為宜蘭搭排是民生污水,不像彰化工廠排水有重金屬的問題。

農舍准搭是水利會宿命?

台灣工廠壽命大約30年,為了20、30年的工廠犧牲農糧生產百年大計,似乎過於短視。民生污水雖沒有重金屬污染的疑慮,但無法避免帶來過高的氮、磷,這將影響作物品質。

宜蘭因農舍數全國居首,農田水圳到底能不能肩負起糧食生產安全的重責大任?或許是這樣的背景,讓宜蘭水利會5月做出暫停搭排的決定;目前則採兩階段方式處理,新建農舍提供臨時搭排證,若3個月內測水質不合格,檢討、再驗不過,則不給搭排。

只是農舍都已經蓋好了,水質若不符合,真的能不給搭排嗎?這樣的困境來自政府一方面開放興建農舍,卻未顧及農舍興建所需的道路、排水問題;各地方水利會無論同意或不同意搭排,都必須承受不同的壓力;再加上對於違法者沒有實際的執法權,只能與地方政府環保局合作,往往事倍功半。

首位拒絕搭排水利會長

1979年同意灌排兼用開放搭排申請以來,宜蘭水利會拒絕搭排是頭一遭。為了認識這位第一個拒絕農舍搭排的水利會長,台大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教授張文亮上周特地拜訪宜蘭水利會,表達支持之意。他說,台灣19個水利會會長沒有人敢擋搭排,何況搭排還有搭排費收入。他認為,宜蘭經驗未來或能成為修法之參考。

上週宜蘭大學舉辦的「由生態工程論灌溉圳路減少民生用水的影響」講座上,宜蘭農田水利會長許南山,再度為農業及灌溉水圳請命,堅持生產區和生活區要分開,只要生產區不破壞,百年大計都不會受到影響;而生活區要好好規劃投資做污水處理,而非不處理直接排到海洋;這不僅是影響農業生產,一路下來,影響漁業、破壞海洋,最後是所有人都得承擔這個後果。

許南山說,水利會被賦予管好水路水質,既然擔負這個職務,就必須「長進,有所作為!」

他指出,宜蘭水利會必定會處理生態問題,將環境顧好,可以減輕後代子孫的負擔。曾於農業處長任內,促成了無尾港水鳥保護區的成立,對於52甲溼地失之交臂,他表示扼腕。溼地保育、水圳生態,都關乎著永續發展,因為對於灌排水溝一定要求達到灌溉水標準。

凝聚社區意識護農水

面對每年700戶農舍成長速度,以及不完整的政策,恐怕只能靠公民力量凝聚共識,維護糧食生產安全。

張文亮提供宜水處幾點建議,包括灌溉溝渠加識別標誌。雖然水利會的人都知道灌溉溝渠,但一般民眾卻不曉得,因此建議在圳溝邊標明水利會管理專用圳路之字樣;其次,在圳溝兩旁進行公眾可參與的設施,例如單車步道,邀請民眾來騎單車,增加親近水圳的經驗。在這種氣氛下,民眾不會把廢水排入自己騎單車步道旁的水圳。

最後是推動社區意識,規劃集村的構想,並多與社區交流,凝聚社區意識,一起守護灌溉糧食作物的水圳。(系列報導完)

附錄: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設置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自治條例(草案)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縣農田灌溉水質,提升滯洪功能,並營造永續環境,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係由礫間淨化池、植生浸潤床淨化池、表面流淨化池等三種型式之池體組成,各池體之定義如下:

一、礫間淨化池:以不透水槽體內置具孔隙之卵礫石、陶粒石等材料做為生物膜著床之介質,引入放流水透過伏流過程與該生物膜接觸,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二、植生浸潤床淨化池:以不透水槽體內置具孔隙之材料及蘆葦、香蒲、茭白筍等多根系植栽做為生物膜著床之介質,引入放流水透過伏流過程再與該生物膜接觸及植物根系作用,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三、表面流淨化池:開放式水體內種植水生植物做為淨化之介質,引入放流水透過植物根系吸收作用,再淨化水質之設施。
        前項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技術規範,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條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生活雜排水,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其放流水須經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再淨化後,排放於農田灌排系統渠道。

第四條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與其他農業設施及農舍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40%。

第五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儲存容量應至少具備前端污水處理設施日處理量之7倍以上。

第六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其儲存容量以外應預留滯洪空間。
         前項滯洪空間設計容量不得低於農舍用地面積乘以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第七條  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植生種類應採台灣原生種,並以宜蘭原生種為優先。

第八條  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時,設計圖說應含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配置圖、平面圖、剖面圖及容量計算式,並於圖面清楚標示材質、尺寸、植栽種類及數量、進放流口等位置。

第九條  農舍所有權人應維護二次淨化水循環處理設施之功能,並符合放流水標準。

第十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農舍所有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