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保署轄下保護區將禁餵遊蕩犬貓、野生動物 最高可罰25萬元
農業部預告將禁止民眾於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自然保留區內餵食動物,以防餵食行為導致遊蕩動物群聚,改變野生動物覓食行為及破壞生態平衡;違法者可被處1000元至25萬元罰鍰;禁餵令最快在年底生效。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向《環境資訊中心》表示,一般深山或者須申請才可進入的保護區、保留區,鮮少有餵食情況,最困擾的是區域周邊村莊、河濱公園等非管轄範圍地點的餵食行為,但這需要透過動保司修《動物保護法》處理。三類區域禁餵令最快年底實施本次禁餵令的修正為《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八條,涉及六個自然保護區(面積2.1萬公頃)、21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海陸域面積2.8萬公頃)、22個自然保留區(海陸域面積6.6萬公頃)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