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抓無魚、遠洋漁業血汗漁工 漁業署遭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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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抓無魚、遠洋漁業血汗漁工 漁業署遭批

2016年05月31日
本報2016年5月3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台灣的海洋裡原為野生物棲地,卻全都視為漁業資源撈捕殆盡。近日陸續發生綠島龍王鯛、澎湖硨磲貝遭非法捕捉,引起台灣社會關注,立委更指出,殺死一隻龍王鯛所付出的生態環境代價高得不成比例,要求漁業署應重新檢討政策,確保海裡有魚。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30)針對漁業政策質詢,立委黃偉哲即要求林務局發揮保育預防性原則,不要只是事發感到痛心。曹啟鴻則以小琉球保育綠蠵龜為例,一有綠蠵龜受害,立即上傳週知,期待龍王鯛、珊瑚也能成為當地居民、民宿業者生財之道,但必須有在地團體陪伴。

近海無魚  多層刺網禁令失靈

立委林淑芬不諱言,沿海3海浬捕不到魚,漁業署應有資源養護概念。攝影:廖靜蕙
立委林淑芬不諱言,沿海3海浬捕不到魚,漁業署應有資源養護概念。攝影:廖靜蕙

漁業署將新北市貢寮區卯澳灣選定為我國第一座栽培漁業示範區,6月5日即將在此地舉辦「世界海洋日」活動及栽培漁業示範區啟動典禮。不過,立委林淑芬卻指出,卯澳灣天天都有人發現近海三浬內放置三層底刺網,大小通抓。

林淑芬質疑,雖然新北市2012年即公告禁止使用多層底刺網,仍有網友拍到三層刺網,卻無人執法,連海巡署都有破壞私人財產的顧忌,無法執法,農委會是否有能力管?

曹啟鴻表示,示範區一定要做好。小琉球拿掉三層網,保護漁業資源,帶動小琉球觀光,吸引恆春等周邊社區也效法;未來營造卯澳成功經驗,也是期待能帶動周邊地區改變。執法面他將親自視察,拜託警力協助。

林淑芬直指,無論是歐盟的IUU(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黃牌警告,海外非法轉載和非人道對待外籍漁工等劣跡,都顯示我國漁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及思維,與漁業資源枯竭、海洋生態破壞現況嚴重落差,既無法處理枯竭問題,也不足以復育海洋生物,卻未見漁業署大刀闊斧的改革。

「海洋漁業枯竭,大家心知肚明,沿岸3浬根本捕不到魚了。在漁業如此耗弱下,是否比照歐盟訂一定期限全面禁止刺網,讓魚類資源生養休息?」林淑芬說。

漁業署長陳添壽回應,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將以「抓魚前先養魚」的原則養護棲地,至於殺傷性漁法,則規劃退場機制,陸續禁止三層、多層底刺網;休漁期和捕魚期也將限制網具類別。

血汗漁工高貴海鮮?  國際關注

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明(1日)將付立法院逐條審理,歐盟IUU黃牌警告也即將屆滿,台灣遠洋漁業處於轉捩點。然而,境外聘僱外籍漁工始終擺脫不了非法雇用、奴役等污名。

林淑芬質詢農委會時提及,境外漁工聘僱依據現行法規,全由漁業署規範,但漁業署沒能力也從未規範,而有所謂「廉價漁工、高貴海鮮」的海上血淚控訴。

根據漁業署資料,台灣遠洋漁業以鮪延繩釣、鰹鮪圍網、魷釣(兼營秋刀魚)及拖網為主,漁場遍布三大洋,產量約75.8萬公噸,佔產值44.5%,是國內不可或缺的經濟命脈之一;依據勞動部資料,背後推手實則仰賴近2萬多名的外籍漁工。

但是卻只有1成來自台灣聘僱、兩成是報地方政府核備的合法境外聘僱,其他7成都是違法聘僱勞工。

台灣綠色和平組織、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等團體也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將漁業勞工,不分本國外籍,全面納入台灣勞動法律保障之內,管理權責歸屬於勞動部,避免境外僱用漁工在多頭馬車的管理下互踢人球。

民間團體呼籲,應成立包括經濟部、勞動部、外交部和海巡署等參與的跨部會小組,共同商討整個漁業體制問題,確保台灣漁業強權聲望、維謢外籍漁工基本權益。

維繫台灣遠洋漁業榮景的外籍漁工,只能在擠在小小的甲板飽餐一頓。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維繫台灣遠洋漁業榮景的外籍漁工,只能在擠在小小的甲板飽餐一頓。圖片來源:台灣綠色和平組織

日前高雄檢方查獲有81名漁工被拘禁在門窗被或封住、20坪不到的狹小空間,但這只是血汗漁工的冰山一角。綠色和平訪查百位外籍漁工發現,超過9成以上的漁工拿不到原本說好給付的薪資,更有許多的漁工在工作的前一、兩年,每個月只領到新臺幣1500元的薪資。很多船員契約上載明:「當船員遇到意外時,賠償按該船員的每月薪水(約1萬元)配比,如少一隻手賠10%、少一隻大腿賠 75%、雙耳失去聽覺賠50%等」。

美國國務院上個月發佈的人權報告(Human Rights Report)提到高雄籍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在海上作業期間,有兩名印尼漁工一死一失蹤。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認為船員Supriyanto可能因不適應海上作業,在船上受到暴力對待導致死亡,並出面指控「福賜群號」,屏東地檢仍以行政簽結。

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4月前往印尼,Supriyanto家屬表達重啟調查、還原事件真相。「現在的法制完全無法提供外籍漁工完善的勞動保障,新政府應將外籍漁工應納進臺灣勞動法規體制。」

目前漁業法規不能保障境外僱用漁工基本工作權益,而境外僱用漁工是否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仍有討論。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顏寧認為,境外僱用漁工工作地點就在台灣漁船中,而船舶與航空器向來被認定為是國土延伸或是浮動的領土概念;境外僱用漁工應仍適用臺灣《勞動基準法》。

林淑芬要求農委會善盡境外聘僱管理責任,訂出能夠保障勞工權益的契約範本,以及行政指導、行政政策管理指引,包括最低薪資、海上漁工工時,含法定及彈性工時的規範,勞動條件保障等。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個人粉專「小麻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