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走私台灣原生龜,出現重要判決!以鄭丁界、洪俊榮和洪松賢兄弟為首的盜獵集團,涉嫌於過去幾年間大量收購盜捕的上萬隻保育類原生龜,銷往對岸牟取暴利超過8千萬元。經過檢警持續跟監追查,去(2016)年提起公訴,初審判決書於上個月9日出爐,除了沒收不法所得,三嫌各處以有期徒刑7年6月、5年10月、5年4月的重刑,全案仍可上訴。
這項判決為低迷已久的原生龜保育帶來曙光。屏東科技大學助理教授陳添喜表示,本案偵查、判決都極具指標性,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執法重要里程碑,保七總隊、南投地方檢察署、南投地方法院、林務局的表現與堅持令人印象深刻,值得肯定!
從暴利紀錄 重現原生龜消失的面孔
食蛇龜、柴棺龜這類生活在台灣的原生龜,這幾年成了兩岸交流的「主角」,但卻是付出慘痛的代價,透過不法者盜獵、收購,繼而走私的手段,成千上萬的食蛇龜、柴棺龜憑空消失在原棲地。雖海巡、保七、縣市政府警察人員曾破獲不少走私案例,但檢察官或法官對買賣或盜獵的起訴或判決,都必須人贓俱獲才算數,導致執法人員搜證不易;而好不容易跟監數日抓到現行犯,到了法院往往也只是輕判。
只是這次不同!根據報導,保七總隊第六大隊於2015年8月獲線報開始偵辦,9月先破獲非法盜獵,現場救回18隻食蛇龜,並得知是分工縝密的犯罪集團,而由南投地檢署指揮偵辦,並與警調合作向上追查。11月間在台南學甲洪姓兄弟住處起出籠具、帳冊等犯罪工具和交易紀錄,檢警救回55隻食蛇龜,並追出上游負責走私的鄭丁界到案,犯行橫跨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屏東縣、台東縣及花蓮縣等7縣市山區。
警方自前(2015)年9月起陸續逮捕19人到案,不法所得若以每隻龜重約1斤計算,估計近萬隻原生龜流向對岸,這還不包括走私過程中死亡的數量。
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0號)指出,洪俊榮、洪松賢為販賣食蛇龜、柴棺龜以牟利,合夥經營食蛇龜及柴棺龜買賣,鄭丁界因在大陸地區經營生意,得知養殖、販賣食蛇龜利潤不錯,欲購買食蛇龜走私至大陸地區養殖販賣以牟利。
南投地檢署從犯嫌得知其於2010年起至起訴的2015年,每年4~10月食蛇龜野外覓食活動時間買賣食蛇龜,以此認定重複實施同一犯罪事實,並以匯款明細、帳冊紀錄,拼湊出犯罪樣貌。
這次判決,法界人士認為算是重刑。依據判決書附表八的11個犯罪事實,每位被告的宣告刑分別是:洪俊榮7年7個月、洪松賢7年2個月、鄭丁界9年1個月。
依《刑法》第51條第5項,三位被告應執行的刑度:洪俊榮是2年以上7年7個月以下、洪松賢是2年以上7年2個月以下、鄭丁界是2年10月以上9年1個月以下,而法官分別訂為5年10月、5年4月及7年6月的應執行刑。
「這是一項重大突破,這些已經消失在棲地的原生龜,即使無法看到其面貌,卻依舊透過帳冊證明其存在!」陳添喜說,檢警調願意往上、下游追查犯罪行為,讓犯罪造成的影響昭然若揭。
「這些人之如此猖狂、重蹈覆轍在所不惜,就因獲利遠大於成本及風險。」陳添喜指出,過去類似的事件起訴,法院通常以違反野保法6個月加緩刑2年的「死豬價」判決,若遇數量上看千隻或累犯,才象徵性判7個月加緩刑;即使再犯走私2千多隻,也只由簡易法庭視為微罪、判決。上千萬的走私獲利,最多只是罰個幾十萬,根本是不痛不癢,甚至視為走私之必要成本,繳錢就能了事。
執法守護台灣野生動物 受害補償機制亟需建立
此次檢察官及法官願意依據交易帳冊與匯款記錄追查盜獵、收購關係人,是辦案態度的重大改變。陳添喜指出,過去檢察官與法官常認定不管收購多少年、向多少人收購都屬單一犯罪行為,造成收購走私數千隻龜的刑責與盜獵數十隻的刑責差不多,而部分盜獵者為社經弱勢者,為賺取微薄收入鋌而走險,刑責卻與牟取暴利者差不多,顯然造成抓小放大,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由於保育主管機關、執法及司法系統態度改變,願意為野生物保育多走一哩路,才有此次的表現,他認為應給予支持與肯定。
南投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怡盈表示,這份起訴書,溯及過去長達6年的時間、起訴人數多達18人;查獲已知的不法所得,則全數沒收。勾勒犯罪全貌來自主辦檢察官鍥而不捨的精神,並從看似零散的事件抽絲剝繭,凸顯台灣生態資源的重要性以及以法律守護的決心。
「埋伏三天兩夜不能現蹤,弟兄們還須自備寶特瓶解決內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長黃建智說,山區埋伏跟監非常辛苦,這次與檢調從過去零星的個案嗅聞出犯罪足跡,循線往中上游扒梳、擴大偵辦,一舉抓住源頭,有如抓起整串肉粽般。這些努力他歸功於「為生態、環境多做一點事」的隊員,讓民眾有感第六大隊的使命。
陳添喜估算,從2006年第一次在金門查獲走私食蛇龜案件迄今已十年,至少有50000隻保育龜被走私到對岸。雖然這次判決是重要突破,不過陳添喜認為仍應重視生態系服務功能的公共利益求償機制。
「查緝走私的原生龜,後續的收容、照養、野放,動輒上百萬的費用皆由全民埋單,悻存的原生龜回到野外更是漫漫長路,但是加害人卻能置身事外,完全是不公不義的處置結果。」而走私或收容過程,陸續死亡的原生龜,起因於犯罪行為,成本也缺乏計算。
他指出國外已建立「受害補償」機制,對於查獲的原生龜,後續的醫療、收容、野放、追蹤、監測成本,都應由犯罪者支付。
依據去年修訂的野保法第52條第3款指出,查緝收容的食蛇龜,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其所需的費用可向犯嫌收取。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廖一光表示,這項法案修訂上路至今,雖尚未有求償案例,但在照養野放的成本上,曾與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試算過,每一隻原生龜約需2萬元,至於死亡的原生龜造成的生態損失,則尚未有結論。未來林務局將與檢察署、法務單位研商,積極求償,維護國家、民眾權益,以及守護生態環境。